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丞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
款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惟查狀檢附Line對話內容無
法辨識債權人及債務人或其法第代理人間存在該代墊款之意
思合致。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
出兩造間成立之買賣契約書以釋明本件相對人究係何人,聲
請人於114年4月11日民事陳報狀僅提供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薛丞睿之最新戶籍
謄本、交易明細等,惟仍未補正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80,000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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