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34號
PTDV,114,司促,2234,20250529,4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債 權 人 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綾
債 務 人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9,244元及美金10,8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