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 理 人 黃偉翔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徐靜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徐靜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雅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徐靜
雯為第三人SUNENGSIH BT WAJAR SARGI投保之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新成立投保單位申請書
,並提出債務人徐靜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聲請人已於同年3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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