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枝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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