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張世緯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被 告 翁一銘
訴訟代理人 紀龍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訴外人陳富慈為夫妻,均從事殯葬禮儀
業,被告亦從事殯葬禮儀業,原告及陳富慈偶會於高雄之火
化場、殯儀館等地與被告相遇,故被告知悉陳富慈為原告之
配偶。民國(下同)112年8月間,訴外人陳富慈經常藉口外
出而有晚歸或不歸之現象,原告乃心生疑慮,經細查下始發
現,被告竟與陳富慈私會、偷情,兩造就被告與陳富慈於11
2年8月17日在被告位於高雄巿鳳山區住所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乙事達成和解,同年9月9日簽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
約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自同年8月22
日起不再與陳富慈有任何接觸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見面、
簡訊、電子郵件、Line等方式),若有違反應給付懲罰性違
約金100萬元;情節重大(如相約進汽車旅館或發生不正當關
係等其他相類似行為),則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違約金500萬
元。然被告於簽立系爭和解書後,仍利用抖音社群軟體,與
陳富慈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往來聯繫,相約偷情或於工作場
合私會,並曾於112年10月23日、10月28日、11月1日發生性
行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系爭
和解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之懲罰性賠償金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簽立系爭和解書,惟否認有違反系爭和
解書第1條約定之情事。被告於112年間與陳富慈相識進而交
往時並不知其為有配偶之人,雙方僅短暫交往後即分手,被
告已依和解內容給付原告20萬元,原告提出之對話截圖並無
法證明陳富慈對話之帳號即為被告,且僅能看出係帳號或暱
稱為「yimingweng」之人與另一人互傳文字訊息及照片,無
法證明即為被告與陳富慈互傳訊息,該對話紀錄雖偶有出現
性暗示之內容,然並無其他事證相佐,是否即能推論被告有
違反和解書第1條約定情節重大之情事,尚非無疑,故原告
就對話紀錄截圖之形式真正應負舉證責任。縱認該對話紀錄
為真,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與陳富慈有文字訊息往來,尚不足
證明有發生性行為等違反和解書情節重大之情形,原告請求
違約金之金額與其所受損害相比顯然過高,且逾被告所能負
擔之程度,應予酌減至30萬元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三、本件爭點在於:
㈠被告有無違反系爭和解書第1條之約定?
㈡兩造所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是否過高,有無酌減之必要?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確有違反系爭和解書第1條之約定: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
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
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
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
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
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又現今
社會,或因工作、求學、社團等關係,男女社交行為實不可
避免,人際關係亦不可能僅侷限於夫妻關係,男女基於正當
社交而會面、用餐、聊天、合照,或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
息及照片,本為社會常態,亦非法所不許。然婚姻關係締結
後,夫妻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義務
,則男女間之社交行為亦應受到社會通念之限制,如逾越一
般社交界限,即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
2.經查,系爭和解書內容記載:「茲就乙方(指被告,下同)及
甲方(指原告,下同)配偶陳富慈於中華民國(下同)112年8月
17日,在高雄市鳳山區乙方住處,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一事,
乙方深感悔意,甲乙雙方經協議後達成和解,爰簽署本和解
書,書列下開條款,以資遵守:一、乙方同意自民國112年8
月22日起不再與陳富慈有任何接觸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見
面、簡訊、電子郵件、Line等方式,若有違反則視為違反本
和解書,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違約金壹佰萬元整予甲方;情節
重大(如相約進汽車旅館或發生不正當關係等其他相類似行
為),則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違約金伍佰萬元整予甲方。…」等
情(見本院卷一第47頁),從和解書記載「甲方配偶陳富慈」
,可見被告至遲於簽署和解書時已知悉陳富慈為原告配偶。
故被告辯稱不知陳富慈為原告配偶一情尚非可採。
3.次查,觀諸原告提出之抖音對話截圖內容,時間從112年10
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1日,均係在簽署系爭和解書之後;又
從對話內容及傳送照片觀之,對話雙方應為被告及原告配偶
陳富慈無誤;而從對話內容包含大量與性行為有關之用語及
傳送包含裸露下半身照片觀之,被告與原告配偶之往來,客
觀上顯已逾越一般社交界限及應有分際,應評價為逾越正常
男女交往之行為。且從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主觀上已認知其
與原告配偶間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之一般社交行為,而為原
告所不能接受之不正當交往,故而雙方避免為原告所知悉。
綜上,足認被告所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是被告確有違反系爭和解書第1條之約定甚明。故被告辯稱
對話雙方非被告及原告配偶云云,並不足取。至原告主張被
告與其配偶曾於112年10月23日、10月28日、11月1日發生性
行為云云,惟原告除提出上開抖音對話截圖內容外,並未提
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既無其他事證足佐,且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上開主張即非可採。被告與原告配偶間所為前開親密
言語舉動,依一般社會常情,顯已逾越普通男女朋友間之一
般社交分際,而屬一般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之不正當往來,
縱無事證可認被告與原告配偶間有為性行為之行為,亦已侵
害原告之配偶權。故原告依和解書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應
給付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系爭和解契約之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30萬元:
1.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
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
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
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
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質或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
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
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
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
第1915號、87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系爭和解書第1條所約定之違約金,已明文為懲罰性違約
金之性質(見本院卷一第47頁),則依上開判決意旨,本院
於審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害等情狀後,如認該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有過高之情,即得
酌減至相當之金額。是以,本院審酌被告與原告配偶陳富慈
以社群軟體為接觸、互傳親密訊息、照片等行為,固有違反
系爭和解契約之約定,然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僅能認定被告
與原告配偶間之互動均侷限於言論、圖文或視訊範疇,是被
告違約情節尚非重大;衡以原告提出之對話截圖時間自112
年10月17日至112年11月1日,約僅15日,時間非長,又參酌
被告既已因系爭和解書第2點即因被告與原告配偶陳富慈於1
12年8月17日在被告住處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賠償原告20萬
元,其後竟仍違反和解契約之約定,再次破壞原告婚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及影響;末審酌
兩造自陳之學經歷、工作、家庭背景及財產收入狀況等情,
原告主張依系爭和解書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
金200萬元,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30萬元,原告逾此範圍
之請求,應屬無據。
(三)原告就上開違約金,亦得向被告請求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1.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各有明定。
2.本件兩造並未約定懲罰性賠償之給付日期,依其性質屬給付
無確定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9
月20日起(見本院卷二第43、4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和解書第1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30萬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酌
量原告之請求內容、訟爭之起因及兩造之勝敗比例,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金 額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 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附表:
日期 原告整理被告之行為及抖音對話內容 112年10月17日 雙方透過抖音聯繫並互約下次見面時間,並分享彼此照片,而訴外人陳富慈並傳送自己裸身之照片二張予被告,被告並要求訴外人陳富慈多拍一點、色一點,後陳富慈又傳送一張照片予被告(惟此張照片因違反抖音政策,已遭撤除並封鎖,可見其尺度之大),再傳完照片後,訴外人陳富慈並傳訊予被告表示:「不要打出來 等我一起(被告回覆:好)」、被告並有傳訊:「當然還是會在意妳被他幹」、訴外人陳富慈傳訊:「你剛剛射很多 舒服嗎 很快就設了(被告:如果能幹妳 就更舒服)還記得做愛的感覺嗎(被告:記得)你最後跟170做愛的時候 都很空虛嗎(被告:是的)可是那天見面好像很難找地方做愛 你幹我的時候 對很大力(被告:那應該也沒辦法做愛了吧 第一很需要妳,第二想讓妳知道我跟妳老公誰比較厲害)我記得有一次 你心情不好 我們去汽旅 那天你壓著我直接插到底 我忍不住那個感覺(被告:妳現在還會想一直跟我做愛嗎)會啊 你呢(被告:我也會)很需要我 是各方面嗎(被告:那時候確實是這樣啊)嗯嗯 我有感覺到 現在還會嗎 剛剛你肉棒很粗 看起來很硬(被告:見面的時候妳就知道 妳剛剛看我肉棒的時候興奮嗎)會啊 我跟你說的時候 真的很濕 應該(被告:聽妳的叫聲我就知道了)你一下就能插到底的程度 知道我很興奮嗎(被告:對)你都記得我的狀態 你對別人會這樣嗎(被告:不會)剛剛你射完 我很想上去搖 喜歡那樣做 你剛射完會更硬(被告:我也想妳上來 然後肉棒很敏感)我的穴穴」,總計於本日共對話46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11張(被告1張、訴外人陳富慈10張),其中含有訴外人陳富慈裸身照片3張(其中1張因違反抖音政策遭刪除),且有以視訊方式完成自慰之行為。 112年10月18日 陳富慈問被告:「昨天電話 你有截圖嗎(被告:有)為什麼 你之後會拿來看嗎 我想看你」、訴外人陳富慈傳訊息予被告:「我想做愛 跟你(被告:我也想做愛 但不行啊)恩恩 但昨天看到我的穴穴 感覺怎樣呢(被告:很像把肉棒放進去)我也想要你的肉棒 直接到底那樣(被告:可惜不行啊)」、訴外人陳富慈:「我想你(被告:我知道)那你會想我嗎(被告:會)」、訴外人陳富慈:「你真的愛我 你偶爾還會在轉角嗎(被告:我確實很愛妳 我現在不就出現了嗎)恩恩 你在」、訴外人陳富慈:「想問你 昨天視訊 你拍起來你會看嗎(被告:我拍一張而已 會看啊)」,總計於本日共對話36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9張(被告4張、訴外人陳富慈5張),其中含有訴外人陳富慈僅著內衣照片4張,且渠等亦有談論到昨日(即112年10月17日)有以視訊方式完成自慰之行為。 112年10月19日 被告與訴外人陳富慈互傳訊息,表達互相關心之意,總計於本日共對話26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4張(被告2張、訴外人陳富慈2張)。 112年10月20日 訴外人陳富慈傳訊予被告:「照片(被告:黑絲)你比較喜歡黑色還是膚色(被告:都愛)照片(被告:最好是大腿襪)你還是很喜歡我色色 做愛只想跟我嗎(被告:對)」、訴外人陳富慈傳訊息予被告:「當然不是你的問題 我問有些問題 可以說知道答案是什麼 我看了很難過,也只是逼自己去看你說那些話 這樣我才能不要期待什麼 你說的沒錯啊 我沒怪你 我還很愛你很喜歡你而已 我知道不要問,因為答案都依樣;我知道你的態度都一樣。我希望妳怎麼做,當然有,想要可以撒嬌可以無顧忌聊天,想要你也有回應。但我知道不可能,你也很平淡 昨天你也說了,你做很多了。照原本的情況,你根本可以完全失蹤 是我自己自作自受(被告:我知道妳愛我 但妳也無能為力現在的情況不是嗎 我確實做了很多 因為照之前的我 我根本不可能再聯絡你 有想過我今天變成這樣 到底承受了多少傷害 多少次夜晚被痛醒)」、訴外人陳富慈:「你現在看到 有還是會想幹嗎(被告:當然是會想 但是就是不行)我知道 你對於是不是在一起這層關係的界線 是都會很清楚 對嗎(被告:就算不清楚 以妳現在到未來的狀況 妳也不可能一直跟我做愛)那中途有發生你也還是會(被告:也要見面吧 現在連見面都難 說真的那樣的慾望會越來越低)我知道 這也很正常 你也不會難過 漸漸就習慣了 比較不會太難過(被告:或許吧 因為最難過的時候我是一個人)」,總計於本日共對話44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8張(被告1張、訴外人陳富慈7張)。 112年10月21日 訴外人陳富慈問被告:「上次視訊 感覺沒有胖很多 可能因為前陣子吃太少,正常吃就會反彈 只要正常吃應該就不會再胖(被告:希望還能再瘦)肉棒看起來一樣粗(被告:可惜也幹不到你)你還會想嗎(被告:會想啊 但也只能想吧)28號 不知道能不能 如果能抱抱就好了」、訴外人陳富慈傳訊息予被告:「除非不愛(被告:到底要我怎麼做?我還是要像以前一樣?我怎麼樣都是一個人,妳也不可能來找我,妳完全被他控制著,然後還要被他幹,妳又會說妳想跟我做愛,我是想跟妳做愛沒錯,但我只能想….)想跟你做愛是因為愛你」,總計於本日共對話39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6張(被告3張、訴外人陳富慈3張),其中含有被告裸上身照片1張。 112年10月22日 訴外人陳富慈問被告:「明天要見嗎(被告:我是可以)恩恩 再傳地址」、復又傳訊予被告:「可不可以跟我說 你愛我(被告:我愛你)肉」,總計於本日共對話21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4張(被告1張、訴外人陳富慈3張),其中含有訴外人陳富慈裸身照片2張。 112年10月23日 訴外人陳富慈予被告:「我6:20才開始 你幾點要過去(被告:我倒完垃圾就要過去了啊 你還有一個小時的時間)對啊 不早來又怕塞車(被告:那邊好像沒有比較隱密的地方)到時候看看好了 對內(被告:好吧 唉)怎麼了(被告:又要花錢啊 會不會我到了)我停在教會旁邊(被告:你就要開始了)你還沒出門嗎(被告:剛騎車)恩恩先騎車吧(被告:嗯嗯)上車 後座(被告:我的口罩丟在妳的車上 等等記得處理調 掉)好 見面 感覺好嗎(被告:好啊)你愛我嗎(被告:我沒有不愛)摸到我的感覺比較好嗎(被告:是啊)你很硬(被告:很硬嗎)剛剛被用到想要上廁所 很硬啊 感覺放進去會痛(被告:你很濕 妳還沒開始?)要開始了」、復又傳訊予被告:「今天看著我 感覺 怎樣(被告:很好啊 但也陌生)哪裡陌生呢(被告:很久沒有這樣看妳啊)我哪你喜歡嗎 我今天好看嗎 我現在休息時間(被告:妳今天很好看 其實妳一直都好看 我幾點要過去啊)我9結束 我儘量收快一點 今天要見面 你有期待嗎 我也覺得你比較淡 但你問我可以親親的時候 我有驚一下(被告:我怎麼覺得走不開的樣子)我想也是(被告:抱歉啊 我也想繼續見面 妳就早點回家)沒關係」、訴外人陳富慈復又傳訊予被告:「見到你抱著你的時候,我們彼此都是放了情緒;我愛你。雖然很難過喔。你太了解我的身體,你一開始就碰到我的點;是在很難受又很舒服 你真的很想幹我」,總計於本日共對話50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8張(被告2張、訴外人陳富慈6張),其中含有訴外人陳富慈裸身照片1張,且從對話紀錄中顯見被告有與訴外人陳富慈發生性關係。 112年10月24日 訴外人陳富慈問被告:「寶寶這是什麼(被告:強制險續保了啊)」、復又傳訊予被告:「有了另一半 我的東西你不會丟吧 只是改掉紋身日期的部分(被告:沒有丟 內褲也留著)內褲?!你不是丟了 那一件(被告:有丟一件 那是因為我打手槍射在上面)什麼時候(被告:很久以前了)好喔(被告:那時候射很多)我一直想跟你親密 昨天你很硬 而且很粗 感覺脹的很大 又熱熱的 很想你放進來(被告:我也想啊)其實我昨天想一直吃 但是時間不夠(被告:但沒辦法)昨天你用手(被告:時間真的不夠)你都記得我的點 我很濕嗎(被告:很濕)身體記得你的全部(被告:就快高潮了嗎)對 真的 如果你那時候進來 我真的會高潮(被告:其實我蠻擔心妳昨天回去會跟老公做愛)為什麼(被告:我怕他跟妳要求)沒有(被告:我心情會不好)我跟他說很累了 畢竟隔天要工作 我想要你 現在超想的 其實很煩躁 我今天真的我很希望可以見面(被告:? 可是沒辦法)想要你進來 對啊..(被告:我也想)昨天 你一下子就摸到 你都知道我哪裡敏感 怎麼會都記得(被告:當然要)如果再就 久 我就要噴了(被告:我真的想讓你噴)而且你的肉棒 好硬 插進來 會又痛又爽(被告:可惜不能幹妳)如果28可以嗎(被告:希望28可以)」、復又傳訊:「你也很想要我嗎(被告:想要啊)」、「那附近有沒有比較靠近的汽旅(被告:那邊沒有)只能在車上 你開車去吧(被告:是啊)」,後訴外人陳富慈又傳訊予被告:「恩恩 不然我就會跟你說 可是見面又只能只在車上 不能去汽旅也不能去你家(被告:嗯嗯)很想好好做 愛 你插進來不讓你動你會難受嗎 我洗澡 我傳的照片你有存嗎(被告:不讓我動?照片我存了)夾著你 頂在裡面 我覺得今天拍的很好看(被告:我覺得我一定會想動)想看你忍耐的樣子 這麼久沒見 做 愛 應該會很敏感」,總計於本日共對話44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4張(訴外人陳富慈4張),被告並與陳富慈閒談、談論昨天性行為。 112年10月25日 訴外人陳富慈問被告:「你怎麼想 你還會 很想見到面(被告:?)嗎(被告:會)是因為愛(被告:是啊)」、復又傳訊予被告:「你是不是想要拒絕我(被告:沒有 指示我現在更不能接受妳跟他做愛這件事情)因為會不會發生關係 我不一定能控制 只要他有碰我 你是連親親抱抱都不要(被告:對)感覺上(被告:我這樣也錯了嗎)你不是不愛,是漸漸的不那麼喜歡;之前不會這樣,當然我會去習慣這件事 這不是對錯 我聽你這樣說(被告:我就是不喜歡他碰妳)」,是被告與訴外人陳富慈總計於本日共對話30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3張(被告1張、訴外人陳富慈2張)。 112年10月26日 被告與訴外人陳富慈總計於本日共對話12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1張(訴外人陳富慈1張)。 112年10月27日 訴外人陳富慈問被告:「今天你早點休息,明天見 我可能4:40到之類的 我明天早上仁武7:00家 也是挺早 我記得你兩場(被告:我看下午忙到幾點 我兩場完還有一個移靈)沒事呀,如果你真的忙不太過來太累了;沒辦法到;你就跟我說一下 沒關係 你看看自己的情況 能見面很好,沒辦法就說一下(被告:我會過去 只怕沒地方停)好的 我聽說應該還好 廟附近看看(被告:好的)」,總計於本日共對話14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2張(被告1張、訴外人陳富慈1張),其中含被告裸上身照片1張。 112年10月28日 訴外人陳富慈予被告:「你可以先來 我等等六點有空(被告:我先整理一下 廟那邊會有位置)恩恩(被告:我去看看 就怕沒位置)好(被告:我要出門了)你到了嗎 好喔(被告:路上超多車 我看我到那邊也快六點半)好 我們這邊也還沒開始(被告:幾點開始?)7:00(被告:塞爆 有點不開心 現在那邊有位置停嗎 ?)我還沒去看 我剛剛在對行程 沒辦法 這個時間 我不確定(被告:嗯嗯 妳忙吧)我走過來看了 應該是有 後面的牆 【照片】【照片】感覺後面看 你還有點塞嗎(被告:妳在那裡)你到了嗎(被告:對【照片】)那邊會舒服嗎 可是我感覺會痛 撐開的那種(被告:舒服 太粗暴?還是太粗?)都有(被告:你等等結束還可以待嗎?)可以待一下 我看情況(被告:好)你還有舒服嗎 很鬆嗎(被告:舒服啊 沒有很鬆啊)我很擔心(被告:如果是妳昨天沒做愛,應該就不好進去)可是(被告:多少有被撐開)我感覺沒有到底 因為角度 最後(被告:? 你是說我?)最後有 其實一直沒到底(被告:是喔 可能在車上沒辦法好好做愛吧)位子真的不好橋 前面撐開 我原本以為(被告:是啊 等等也不知道有沒有時間做愛)你不會想我原本以為 你會不想碰我 我想說你可能會先問我(被告:聽到的時候確實有點不舒服)所以..你還想碰我嗎(被告:會)你很粗(被告:可是妳說我沒有到底)因為角度 而且 我有點緊張 我也擔心 你不想(被告:我沒有不想)可能上次講完 我心裡有很多擔心 你在休息嗎 我們這裡拖到時間了(被告:是喔 我在車上啊)見到我 是開心嗎(被告:五味雜陳)你愛我嗎(被告:愛 但妳是他的)你對我說的 那些是認真的對嗎(被告:我對妳說的,都是認真的啊)我說前天 吵架的時候(被告:都一樣)恩恩 我下面一直濕濕(被告:很想要嗎 怎麼這麼快就要過去了呢)他看錯了 可是我已經走過去了 沒辦法(被告:好)我先預備(被告:好的 加油 我會在台下幫你加油 你們還要繼續表演?)對一樣 你有看嗎(被告:有啊)我們要到9:30 我看起來如何(被告:很美)等我一下(被告:好)我上廁所(被告:再見 趕快回去吧 買個喉糖吧 不然他一定會懷疑)好 能見面 開心嗎(被告:開心啊 只是時間很短 怕他懷疑 行車記錄器)刪了(被告:通話)剛剛關了(被告:好 我到館內了 他回去會不會檢查妳下面)不會 要檢查什麼(被告:我怕他疑神疑鬼 畢竟他連口紅都注意到了)我等等會注意 整理一下再開門 下面應該還好(被告:下面妳等等在車上看一下)」、復又傳訊予被告:「我很高興 你說你有看我的表演 今天被你用的很敏感(被告:我喜歡你們今天的表演)我看到你來 很開心 雖然心情上也挺複雜(被告:我知道)為什麼 你今天還是有碰我(被告:第一個要工作,又是第一次跟阿勝出外場活動 我還是會碰妳啊 雖然我有點在意)但我覺得很好(被告:我們見面都是會心情複雜 不過說真的,以後要見面更難了 他管很嚴 真的要取捨)好 我想也是 還是不要有什麼意外 因為 我也不想讓你有什麼意外 雖然我很想你(被告:我也很想見你 但好像真的不行)」,總計於本日共對話45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8張(被告1張、訴外人陳富慈7張),且從對話紀錄中顯見被告有與訴外人陳富慈相約發生性關係,並有討論性關係發生的過程。 112年10月29日 訴外人陳富慈傳訊予被告:「昨天最後 進去那一次 感覺更 硬(被告:本來就很硬)你用手用我的時候 我看起來很色嗎(被告:很色啊)幫你吃 的時候 你真的很大隻(被告:昨天妳幫我吃的時候 很刺激很舒服)沒辦法吃太久 我很想一直吸 做 愛 只想跟我嗎(被告:我想跟妳啊 但之後應該沒辦法了)只要跟我嗎(被告:我沒想過跟別人 只是他管很嚴 現在都會視訊)恩恩 昨天會疑神疑鬼(被告:應該之後沒辦法見面了)」,復又傳訊:「昨天抱抱 愛嗎 是因為愛(被告:愛阿)昨天 皮膚上 有你的味道 他說沒聞到 他沒(被告:嗯嗯)回家有洗澡(被告:沒有聞到就好 反正他沒有發現就好)昨天抱抱親親 那些的(被告:他疑神疑鬼有要求做愛嗎)有 昨天我真的太累了 沒辦法 因為我也不知道怎麼睡著的(被告:嗯嗯 他沒有幹妳嗎)沒有 我回家趕快去上廁所 清理一下 因為我有發現太濕(被告:所以我才叫你在車上處理一下 不然他會懷疑)」,總計於本日共對話39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4張(被告1張、訴外人陳富慈3張),被告與訴外人陳富慈在對話中討論昨天所發生之性行為,並擔心被原告發現。 112年10月30日至31日 訴外人陳富慈傳訊予被告:「我要為你怎樣 你會做嗎 我根本不敢要求 你不想我問 我就不問 你不想我講 我也不講 愛你那些 發文也小心 可以嗎(被告:不用 妳過好自己的生活就可以了 我每次幾乎都在講同樣的事情 妳愛我,那我問妳敢離開那個家庭嗎 你敢為了愛我拼一次嗎 妳如果可以做到,再來談後後的事情 如果做不到 那請妳好好過好自己的生活就可以了)」,總計於兩日共對話42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4張(訴外人陳富慈4張)。 112年11月1日 被告傳訊予訴外人陳富慈:「(被告:妳要在無障礙廁所見面嗎)那裡有人(被告:稍等一下)是可以 我在廁所(被告:我這邊還沒好)我知道(被告:妳在哪一間 我到無障礙了)我以為 你不想理我 感覺你也不太講話(被告:沒有不想 畢竟還是在工作)好 你太大 進不來 我剛剛很緊張 你剛剛就很想碰我了嗎(被告:早就很想了 很粗嗎)什麼時候 很粗啊 進不去 那天吵架 之後我想要你可能不想跟我說話了(被告:我其實都有看你)我也有 我很想你 今天好看嗎(被告:今天很好看啊)你愛我嗎? 可以問這個嗎(被告:我沒有不愛 我愛阿 只是就會想見面)我也想 抱歉我剛剛很緊張 不是不想 因為火化場的人都認識我也認識阿宏 我擔心 你肉 棒太大 剛剛有點撐開(被告:我知道 沒關係 進去的感覺好嗎 我到館內了)喜歡(被告:我先準備忙了)當然很想 好喔 我也想抱你親密 只是我一直以為你不會 我很想跟你聊天可是不好,其他人都可以 我就很難過(被告:我也不是不想)我今天從車子哪裡過的時候,我很想跟你說話 今天能一起工作,我還是有點開心,你呢(被告:我也開心)我也一直在看你 你都知道的吧(被告:我知道啊)你沒有討厭我嗎(被告:沒有)你今天都想碰我嗎(被告:我看到你穿黑絲高跟 我就很想啊)而且 開衩(被告:對啊)【照片】今天見面雖然也很短暫 我很喜歡 碰到我有很開心嗎(被告:有啊 很開心)」、復訴外人陳富慈又傳訊予被告:「今天好好休息 先吃飯吧 我喜歡你的肉 棒(被告:我好想在幹)你進去感覺好嗎(被告:我很硬嗎)真的 進不來(被告:進去感覺很好啊)還沒完全進來 但感覺外面撐開 有點痛又舒服 可是我緊張這的縮 你抓著我的時候 我很興奮 只有我讓你這樣想幹嗎(被告:沒有幹進去嗎)差一點 因為很緊張(被告:這樣我有點不開心 我想幹進去)【照片】(被告:傳IG)我今天看起來很性感嗎(被告:很性感 可以拍腳打開嗎)【照片】你今天射了 你忍很久嗎(被告:我很興奮啊)看到我 就很興奮了嗎(被告:而且在廁所很刺激 興奮)我我覺得 是不是不要這麼危險比較好(被告:嗯嗯 好吧)如果是在冷凍大樓(被告:今天是剛好)恩恩(被告:之後也不可能)我本來以為你不想跟我接觸(被告:仁火也剛好沒人)我感覺你很想抓住我 在廁所的時候 【照片】 你還會在意我不開心嗎(被告:當然會)只是你也不太會解釋這些事情了,我知道你們只是在聊天(被告:我有注意到 所以我就有稍微避開)謝謝你 【照片】【照片】親親抱抱感覺好嗎(被告:傳IG 好啊)你要存嗎(被告:要啊 多拍一些)這張要嗎(被告:都要)很喜歡嗎(被告:喜歡啊 等等回家打手槍)你今天抓住我 主要的很緊 抓的(被告:當然)很想要我嗎(被告:想要)我也是(被告:有想過我會這樣嗎)沒有 如果我是一個人開車 你是不是會硬幹 你本來有想要這樣嗎(被告:對 我本來就想要這樣 剛好仁火沒人)想要做 愛 看到我都會想嗎(被告:對)但是你前天生氣(被告:說真的生氣)可是 可是我有時候會有點搞不清楚 到底要不要聯絡 可是如果有機會見面 又想親密(被告:那是今天他也工作 如果他沒工作 我們就沒辦法見面)所以我倒底可以怎麼跟你相處(被告:我也不知道)剛剛 被你用濕了 你的手 每次都會 按到 我一下就沒辦法反抗你 本來我有點抗拒(被告:抗拒不了我的手 這很正常吧?)是 肉 棒也是 如果是在房間 你插進來我根本沒辦法 而且你力氣又大 你今天抓著我我都沒辦法 如果今天幹進來 你會很用力嗎(被告:會啊 要幹死你)那些照片 好看嗎 你只想跟我做嗎(被告:好看啊)只想跟我親密嗎(被告:對啊)我今天親親很不夠 但我又害怕 你不敢親太大力嗎(被告:我也很想親啊 感覺你抗拒)我想 我其實很想 但好害怕 沒安全感(被告:嗯嗯)你還在館內 工作嗎 今天射那樣不夠嗎 怎麼辦 我很濕(被告:我現在在外面幫強哥辦資料)那你先忙(被告:妳要自己來嗎)想要你(被告:我也沒辦法啊)我知道 因為被你碰了 身體記憶太強(被告:因為我太強了嗎)被你碰就是會這樣 對啊 自己就會濕 你手指插進來的時候 我沒辦法好像開關被按到一樣 你手摸我裡面很緊嗎(被告:很緊)你今天進來的感覺還在 問你 你今天去廁所的時候 外面做的大哥有沒有看著你 他有看著你走進去無障礙嗎(被告:沒有 我先走進去男廁)」、復又傳訊:「我想你(被告:【照片】)你等等要打手槍嗎(被告:對啊 怎麼了)我拍有胸部的哪張 很好看 我覺得 那照你喜歡(被告:都很好看)你做喜歡那張 我一個人在家(被告:【照片】)這張 很誘惑你嗎 哈哈(被告:很誘惑 妳一個人在家也沒辦法電話吧)在你旁邊 你就幹死 你說 怕有錄影嗎 錄音(被告:對)我去別的房間(被告:確定嗎)他不可能都裝 如果真的有(被告:他不會突然回來?)他也有定位 回來大概30分鐘(被告:是喔)恩恩 不過也快了(被告:那就先不要好了)」,總計於兩日共對話68張截圖內容,自拍照片互傳共11張(被告4張、訴外人陳富慈7張),且於112年11月1日之對話可見被告與訴外人陳富慈相約至仁武火化場無障礙廁所發生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