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陳虹樺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陳汗 陳春成 陳彩雲 陳水生 陳水吉 陳明利 陳金定 陳春原 陳萬春 陳達科 陳允進 陳進隆 陳媽註 陳坤榮 陳啓明 陳啓鐘 陳全將 陳瑞能 陳瑞賢 陳瑞明 陳鍵 陳輝良 陳有智 陳坤賞 林陳敏珠 陳許麗卿 陳人瑋 陳寶年 陳柳秀 陳怡君 何瑪玲 陳儎元 陳俊明 李美玲 黃陳富枝 黃陳富美 郭陳富花 黄苡嫚即周馨宇 黄俞蒨即周凱雯 黄秝玄 陳敏良即陳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敏裕即陳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敏蘭即陳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花盆即陳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堂 陳瑞寶 陳客鐘 伍有慶 陳寶雄 陳寶清 陳明勝 陳銘山 陳銘銅 陳振昌 陳富元 陳瑞泉 陳旺在 陳姿均 陳姿俐 陳勇安 陳順雄 陳榮宏 陳漢文 陳明智 陳順鐿 陳順榮 陳順民 陳定杰即陳麒圭 陳麒裕 陳宏裕 陳又誠 陳宗懋 曾慶榮 許仁峰 陳琮元 陳佩妙 陳福平 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宥筌 被 告 林美戀 陳亭安 陳冠伊 陳靜慧 陳珊麗 陳佩汶 林家慧 黃世澤 朱得安 黃儀君 洪陳來好 黃陳清只 劉陳秀卿 陳瑞潾 陳瑞煌 陳瑞川 翁笖恩 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家鴻 黃丹鈴 被 告 林詩安 林家淇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韋伶 林志忠 被 告 陳禾家 陳萭庭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玟翰 黃瀅晅 被 告 陳洪靖純即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珮騏即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彬即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圻即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文柳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樺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勇龍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雪娥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雪萍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菁芸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黄苡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黄苡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黄苡嫚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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