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85號
PTDV,113,訴,485,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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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陳虹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
被 告
陳春成
陳彩雲
陳水生
陳水吉
陳明利
金定
春原
陳萬春
達科
陳允進
陳進隆
媽註
陳坤榮
啓明
陳啓鐘
全將
瑞能
陳瑞賢
陳瑞明

輝良
有智
陳坤賞
陳敏珠
許麗卿
人瑋
寶年
陳柳秀
陳怡君
何瑪玲

儎元



俊明
李美玲

富枝
黃陳富美

富花
黄苡嫚即周馨


黄俞蒨即周凱雯

黄秝玄

陳敏良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敏裕即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敏蘭即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黃花盆即允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堂
陳瑞寶


客鐘
伍有慶
寶雄
陳寶清
陳明勝
陳銘
陳銘
陳振昌
陳富元
陳瑞泉
陳旺
姿均
姿俐
陳勇安
陳順雄
陳榮宏
陳漢文
陳明智
順鐿
陳順榮
陳順民
陳定杰陳麒

陳麒
陳宏裕
又誠
陳宗懋
曾慶榮
許仁峰

陳琮元
佩妙
陳福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宥筌
被 告 林美戀

陳亭
陳冠伊
靜慧
珊麗
陳佩汶
林家慧
黃世澤
朱得安
黃儀君
來好
黃陳清
劉陳秀卿
陳瑞潾
陳瑞煌
陳瑞川

翁笖恩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家鴻
黃丹鈴
被 告 林詩
林家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韋伶
林志忠
被 告 禾家

萭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玟翰
黃瀅晅
被 告 洪靖純即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珮騏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彬即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圻即陳萬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文柳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樺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勇龍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雪娥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雪萍即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菁芸陳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黄苡嫚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黄苡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黄苡嫚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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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