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50號
PTDV,113,訴,450,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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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潘順興
訴訟代理人 涂秉澤


被 告 潘金山
潘金龍
尤琇蓮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尤明雄
被 告 潘政榮


潘韻琳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潘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潘政榮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潘政榮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潘政榮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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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