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6號
PTDV,113,訴,146,202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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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萬聖宮籌備

法定代理人 黃榮宗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3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至遲應於114年4月22
日以前提起上訴,始為合法,惟其遲至114年4月28日始具狀
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件戳章日期足憑,已逾上開法律
規定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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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