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慧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華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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