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1號
PTDV,112,訴,161,202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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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屏東縣里港鄉玉田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朱泰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温芳珠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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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