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屏東縣里港鄉玉田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朱泰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温芳珠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