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11號
PTDV,110,重訴,111,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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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何修宏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鐘國誠
曾秀敏
前列鐘國誠曾秀敏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1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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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