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05號
PTDM,114,附民,60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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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陳華蘭
被 告 鄭世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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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