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48號
PTDM,114,附民,148,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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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簡妡羽
被 告 徐志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6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
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
告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於陳明欲移送至本院民
事庭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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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