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32號
PTDM,114,金訴,232,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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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冠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6
5號、113年度偵字第5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犯如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另案扣押如附表六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其另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516號等案件起訴效力所及,不在本案審理
範圍內)於民國112年10月某日,加入張佑任、尤玉良(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為「眼鏡蛇」)、蔡秉橙(通訊軟體TELEGRAM暱
稱為「碰氣」)、陳振升陳智浩鄭恩碩(後5人所涉詐欺部
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115號等
案件提起公訴)、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副總裁」等人所組成
具有牟利性、持續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之具結構性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由未○○依本案詐
欺集團上層不詳成年成員指示,從所支配之人頭帳戶中提領詐欺
犯罪所得,再將提領而出之詐欺犯罪所得交予其他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年成員。未○○尤玉良陳振升、張佑仁及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
員詐欺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
誤,因而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
對應帳戶、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俟該等款項匯入各該帳
戶後,再由未○○陳振升所交付提款卡、密碼(本期間交付提款
卡之帳號,詳如附表三所示),提領各該帳戶所匯入之款項(提
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後再將該等款項、提款
卡交予陳振升,並再輾轉由張佑仁交付給尤玉良,過程中尤玉良
則駕車在附近監控收取、交付款項之情形,以此方式隱匿各該犯
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該等犯罪所得之調查
、發現、保全、沒收及追徵。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未○○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或經當事
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69頁),或迄至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均不爭執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3至154頁),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自然關
聯性,引為本判決所用之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
事實之基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案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警6500卷一第6頁反面、偵1365卷第98、113頁、本院
卷第68、150頁),並有如附表四「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
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於警詢中供稱:陳振升為2線手
,張佑任為3線手,2線收水負責監視、收取我的贓款及提供
提款卡,3線收水,收2線的錢,運輸贓款給尤玉良,112年1
1月期間在屏東市太平洋百貨一帶
  及東港鎮內星巴克一帶提領較多,工作群組內成員,我是1
線,2線是陳振升、3線是張佑任,車手頭是尤玉良,分工及
內容大致上與10月相同,這組人員因為與尤玉良不太熟悉,
尤玉良就自己開車在我們附近等待回水,不會跑太遠,可能
擔心2線、3線捲款落跑,10月的分工是當日2線蔡秉橙提供
卡給我,每次領完都要馬上回水及交卡給2線等語(見偵136
5卷第126至128頁),可見被告負責向本案詐欺集團2線取得
提款卡並繳回犯罪所得,並由2線再轉交給3線,3線再轉交
給該時段、地區的車手頭即尤玉良尤玉良並會在旁駕車監
督等情,應以此內容補充其等分工之內容。另起訴書有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提領地點闕漏及匯款、交付金額之誤載,應
由本院逕予補充、更正之。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本案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11300068971號令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8月2日
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分別修正為「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及「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
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並新
增第4款「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之
規定,形式上本次修正在第4款擴大可罰性範圍,將原本
不在舊法處罰範圍內之前置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得再度投
入市場交易而享受犯罪所得之行為納入隔絕型洗錢行為之
處罰範圍,但除未修正之第3款外,第1、2款僅係因舊法
係參照國際公約之文字界定洗錢行為,與我國刑事法律慣
用文字有所出入,為避免解釋及適用上之爭議,乃參考德
國2021年刑法第261條修正,調整洗錢行為之定義文字(
修正理由)。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範圍包含
舊法第1款前段及第2款之規範內涵;同條第2款則包含舊
法第1款後段及第2款之規範內涵,顯見新法第1、2款之規
定,未變更舊法之行為可罰性範圍,僅在文字簡化並明確
化洗錢行為欲保護之法益,此部分對本案被告而言並無有
利不利之情形。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案
取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僅有前述法定最重
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一般洗錢罪之可能。
  ⑶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
後第23條第3項則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增加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限制要件。
  ⑷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35條規定,縱被告因
有歷次自白,有洗錢防制法所定減輕事由,惟因減輕後之
處斷刑仍遠高於修正後之規定,故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及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增訂,經總統以
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令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詐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將刑法第339條之4
之罪列為該條例之詐欺犯罪,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條增訂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將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是否達500萬元或達1億元區分不同刑度,然因本案
所詐欺所獲取之財物未逾500萬元,自無上開條例第43條
之適用,自無庸就此進行新舊法比較。
  ⑵另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所規範自
首、自白減刑其內容對被告並無不利,倘被告符合該等適
用前提,即有適用該規定之可能,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規定,逕自適用新增訂減刑規定進行判斷。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陳振升、張佑任、尤玉良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上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各其各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刑罰減輕事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
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
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
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稱,其因遭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尤玉良迫使以汽車抵押作保抵債,要
求其賠償,故未曾從本案詐欺集團實行之犯行中取得報酬等
語(見偵1365卷第126頁、本院卷第151頁)。惟稽之被告於
警詢中另亦供稱:我每次反映沒有錢吃飯坐車,尤玉良才會
給我一些飯錢及車錢,平均一個禮拜每3個工作日給1次飯前
,每次1000至3000元不等等語(見偵1365卷第126頁),參
以被告本案提領之日期為112年11月3日(含跨夜之翌【4】
日)、11月16日(含跨夜之翌【17】日)、11月24日、11月
27日(含跨夜之翌【28】日),審酌上開提領時間均相隔3
日以上,並依每日至少1000元之數額加以計算,應足認定被
告有取得4000元之報酬作為其實行犯行之所得,至於被告另
稱取得1%之報酬,尚無從認定被告已經取得各該犯罪所得,
應予說明。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經被告提出,尚
無從認定被告就其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已有繳交,當無從適
用上開減刑之要件。惟其歷次自白之部分,仍得作為量刑上
之有利審酌依據。  
四、量刑審酌理由:
  被告以前開提領人頭帳戶款項取款轉交之方式,共同實現前
開詐欺、一般洗錢犯行,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利益
之損害,並危害刑事司法機關以保全犯罪所得、訴追該等前
犯罪等刑事司法順暢運作之利益,其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甚
鉅,所用犯罪手段,亦非輕微,應值非難。被告雖供稱其被
押去當車手之動機、目的(見本院卷第153頁),然尚無實
據可佐,尚無從憑為其有利審酌之依據。又被告本案分工之
情形、參與程度,與其他共犯間仍有差異,應列為犯罪情節
輕重之判斷依據。除上開犯罪情狀外,被告有以下其他一般
情狀可資參酌:⒈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可資
為被告有利審酌依據;⒉被告於本案發生以前,尚無經判決
處刑、確定之前案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1至48頁),是被告責任刑方面,有較大減輕、
折讓幅度,可資為其量刑上有利評價之依據;⒊被告尚未賠
償告訴人,此部分欠缺可資為有利審酌之損害彌補及關係修
復之具體情狀;⒋被告具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未
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目前有下工廠工作、月勞作金300
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學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情
,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53頁)。綜合卷內一切
情狀,併考量被告未形成處斷刑下限、經想像競合之輕罪(
一般洗錢罪),及被告就該輕罪之減輕事由等節,依罪刑相
當原則,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五、不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
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或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
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111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案以外,尚有其他案件未審結或已確
定,有法院曾裁判有罪簡列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3至1
96頁)。準此,為保障其將來定執行刑之聽審權保障,減少
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及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之上開說
明,本案應俟被告所犯符合數罪併罰之各罪確定後,再由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或由被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依
同條第477條第2項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應予說明。
六、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
  被告有前述4000元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㈡犯罪所用之物: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
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依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適用現行有效
之裁判時法。查被告所使用之蘋果牌IPHONE12手機1支,為
其本案工作使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警6500卷一第6
頁、偵1365卷第124頁),另被告稱該手機已遭岡山分局另
案扣押等語,參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
第25115號等起訴書所載(見偵1365卷第137至175頁),可
知被告該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手機為其本案所用等情,又該
案尚未判決、確定等節,有前開有罪簡列表可考,自應依前
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手機予以沒收。 
 ㈢犯罪客體: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關於洗錢客體沒收規定,業於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修正後規定:「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即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為刑法
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
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為人與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絕對沒收之,
惟揆諸其立法理由二、揭櫫:「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
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
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絕對義
務沒收之洗錢犯罪客體,係指「經查獲」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應限於在行為人實力範圍內可得支配或持有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例如:洗錢贓款尚留存在行為人之帳戶內)
,始應予沒收。經查,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詐欺集團管
領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或提領一空(其餘款項則無證據證
明與本案有關),或帳戶控制權均於行為後透過2線車手轉
回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所掌握,是本案並針對被告
而有經查獲之洗錢標的,揆之上開說明,自無予以沒收之餘
地。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前開犯行外,與尤玉良、蔡秉橙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詐欺被害人地○○,使其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27日22時30分許,匯款8088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由被告於112年11月27日22時32分許,自該帳戶提領8000元,復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5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及不
利於己之供述、被害人地○○之警詢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為據。惟查,遍查卷內資料,並無所謂被
害人地○○之警詢證述內容,僅見被害人地○○於112年11月28
日報案之情形,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等資料
在卷可憑(見警6500卷三第855、856頁反面),且卷查亦無
其他匯款資料得以佐證此部分情形屬實,上開內容既未經補
強可佐證其屬實,則究竟有無被害人地○○所指之詐欺事實,
即非無疑。況公訴意旨亦未於起訴書記載詳細之犯罪手段,
甚且表明上開8088元,尚未確定是否為被害人地○○匯入之款
項,顯見檢察官未就被害事實之前提,盡其主張、舉證之責
,縱被告有本案起訴範圍概括為自白之情形,亦難與前開證
據資料相互為用,而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自難遽論以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
,交互參照,詳加剖析,不足使被告就公訴意旨所指對被害
人地○○所涉前揭罪嫌,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其所指前揭罪名
之有罪心證,以故,被告犯罪既不能證明,揆之上開說明,
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賴以修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怡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其餘當事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1 T○○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章雯清」於112年11月3日13時36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T○○,佯以有購買嬰兒用品之意願,並請告訴人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秀萍(美宜媽媽)」、「7-ELEVEn」、「線上客服專員」向告訴人T○○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保證金至指定帳戶,才能辦理三大保證跟通過驗證云云,致告訴人T○○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5時10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2 鄭博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林丹丹」於112年11月3日14時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鄭博昇,佯以有購買手機之意願,並請告訴人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萱」及佯裝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向告訴人鄭博昇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然其賣場遭凍結,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鄭博昇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8時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3 G○○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17時4分前某時先以旋轉拍賣賣場私訊告訴人G○○,佯以其旋轉拍賣帳戶未驗證,無法完成交易,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與「旋轉拍賣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簽署部門經理」向告訴人G○○佯以:其旋轉拍賣賣場未完成簽署,無法回復賣場權限,需要依照指示操作,才能完成簽署云云,致告訴人G○○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8時1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 4 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謝綺善」於112年11月3日17時前某時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販賣手機貼文,吸引告訴人癸○○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商討買賣事宜,並表示其係代家人販售,請告訴人癸○○加賣家之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吃胡蘿蔔」向告訴人癸○○佯以:要購買該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8時4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5 R○○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18時23分許先致電告訴人R○○,佯以「哆奇玩具」因更換經營商,故原購買之商品無法出貨,並詢問要以退款或商品券方式進行補償,告訴人R○○表示以現金退款方式,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接續致電向告訴人R○○佯以:帳戶要收取退款需開通網路匯款功能,並需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進行退款操作云云,致告訴人R○○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21時4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1012元 112年11月3日19時11分(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 2萬4988元(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 6 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15時13分許先佯裝台灣之星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巳○○,佯以台灣之星遭駭客入侵並盜刷新臺幣10300元,嗣接續佯裝元大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巳○○佯以:要解除盜刷問題需提供帳戶確認身分,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8時1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3日18時15分許 4萬7100元 7 V○○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17時37分許先佯裝「tk lab保養品公司」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V○○,佯以tk lab保養品公司遭駭客入侵致個資外洩並盜刷1萬2800元,嗣接續佯裝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V○○佯以:要解除盜刷問題需依照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才能與金管會做金流確認云云,致告訴人V○○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9時24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7元 112年11月3日19時29分許 8168元 112年11月3日23時34分許 12萬7098元 8 子○○ (提告) 不詳人士於112年11月3日20時58分許先佯裝台灣之星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子○○,佯以台灣之星遭駭客入侵致個資外洩並盜用續約Iphone15,嗣接續佯裝中國信託風險管理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子○○佯以:要取消該交易,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21時5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9元 112年11月3日22時2分許 4萬9989元 9 J○○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18時16分許先佯裝某網購公司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J○○,佯以其先前於FACEBOOK網購時有加入該網購公司之高級會員,如未取消將每個月從其帳戶扣款,嗣接續佯裝員林中正郵局「楊主任」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J○○,並請告訴人J○○加LINE ID聯繫,佯以:要解除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9時57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85元(不含手續費) 10 S○○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22時20分許先佯裝「SOGOOII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S○○,佯以因人員操作錯誤致告訴人S○○之帳戶重複扣款,嗣接續佯裝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S○○佯以:要解除重複扣款問題,需依照指示操作新光銀行網路銀行APP云云,致告訴人S○○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23時38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6911元(不含手續費) 11 d○○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何楚然」於112年11月3日17時45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d○○,佯以有購買二手寶寶揹巾之意願,並請告訴人d○○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秀萍(美宜媽媽)」、「7-11在線客服」向告訴人d○○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依照指示操作台新銀行APP云云,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19時5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866元 12 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假冒「IOPEN MALL電商業者」於112年11月3日18時33分許先寄送系統簡訊予告訴人丁○○,佯以其帳號因尚未簽署網路安全實名認證協議,將遭停權,並請告訴人丁○○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OPEN MALL線上客服」及臺銀松山分行專員「陳雨欣」向告訴人丁○○佯以:要簽署網路安全實名認證協議,需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21時12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3日21時16分許 4萬9985元 13 L○○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20時35分許先佯裝台灣之星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L○○,佯以台灣之星遭駭客入侵致資料外洩並傳送錯誤優惠訊息,嗣接續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L○○佯以:要解除帳戶錯誤問題,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日23時27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8元 112年11月4日0時2分許 2萬4998元 14 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16時10分許先佯裝饗饗業者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申○○,佯以其預訂10人座訂位,若非其預訂將協助取消並退款,嗣接續佯裝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申○○佯以:要取消交易,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6時4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5元 112年11月16日16時50分許 9986元 112年11月16日16時51分許 9985元 112年11月16日17時1分許 2萬9201元(不含手續費)) 15 c○○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15時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c○○,佯以有購買電子磅秤之意願,並請告訴人c○○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羽琴」、「賣貨便在線客服」向告訴人c○○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其提供之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之指示操作,才能完成驗證云云,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6時54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5元 112年11月16日16時58分許 4萬9923元 16 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吳思婷」於112年11月16日10時23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戌○○,佯以有購買雙面穿外套之意願,並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稱其賣場未簽署金流認證致訂單遭凍結,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戌○○與「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門號+000000000000、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融工程部」向告訴人戌○○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通過金流驗證云云,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8時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17 Z○○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李瑞傑」於112年11月16日17時11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Z○○,佯以有購買二手車衣之意願,並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稱其賣場未完成升級,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Z○○與「賣貨便線上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及佯裝「華南銀行經理」以門號+000000000000向告訴人Z○○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完成帳戶認證云云,致告訴人Z○○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7時3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112年11月16日17時35分許 4萬9983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13分許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6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19分許 2萬9983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1分許 1萬9982元 18 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YuYun Pan」於112年11月16日17時52分前某時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販賣MacBOOK pro m2貼文,吸引告訴人寅○○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商討買賣事宜,並請告訴人寅○○加賣家之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吃胡蘿蔔」向告訴人寅○○佯以:要購買該MacBOOK pro m2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7時52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9 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劉芳君」於112年11月16日18時4分前某時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友人之通訊公司手機促銷活動貼文,吸引告訴人丑○○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詢問買賣事宜,並請告訴人丑○○加賣家之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潘妍蓁」向告訴人丑○○佯以:要購買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8時4分許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2000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12分許 4萬元 20 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彭美佳」於112年11月16日18時42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告訴人黃○○,佯以下單後買家帳戶遭凍結,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黃○○與「旋轉拍賣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arousellTW線上客服」向告訴人黃○○佯以:要解除錯誤之設定,需要依照指示解除約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7日0時2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105元 112年11月17日0時30分許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123元 21 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葉小真」於112年11月16日23時40分前某時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販賣手機貼文,吸引告訴人甲○○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不詳暱稱向告訴人甲○○佯以:要購買該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7日0時34分許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22 X○○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18時3分許先佯裝某膠原蛋白公司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X○○,佯以告訴人之訂單重複扣款,嗣接續佯裝國泰世華銀行經理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佯以:要取消多餘扣款,需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8時27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4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31分許 4萬9969元 23 N○○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陳瑜婷」於112年11月14日11時41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N○○,佯以有購買尿布之意願,並請告訴人N○○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delaide」、「7-ELEVEn在線客服」向告訴人N○○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操作,才能辦理三大保證跟通過驗證云云,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19時8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1元 112年11月16日19時10分許 1萬8129元 24 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前某時許先以「樂天金融網站」吸引告訴人午○○申請貸款,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專員」、「呂專員」向告訴人午○○佯以:其撥款銀行帳戶帳號填寫錯誤,需依指示匯款解凍金至指定帳戶,才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21時30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25 Y○○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22時前某時佯裝郵局客服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Y○○佯以:要開通蝦皮賣場三大保證協議,需要依照指示開通帳戶非約定轉帳功能云云,致告訴人Y○○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6日22時25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1元 112年11月16日22時41分許 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17日0時1分許 2萬9986元 112年11月16日22時43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16日22時51分許 2萬9000元 112年11月16日23時3分許 3萬元 112年11月16日23時41分許 1萬1000元 26 P○○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曾曉茹」於112年11月24日16時10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P○○,佯以有購買衣服之意願,並請告訴人P○○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嚴雅妤」、「7-11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告訴人P○○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使用網路銀行進行帳戶驗證,才能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告訴人P○○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6時2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24日16時22分許 8萬123元 (不含手續費) 27 Q○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15時許先以旋轉拍賣私訊告訴人Q○,佯以下單後買家帳戶遭凍結,並請告訴人Q○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lo梁家安」、「Carousell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楊文鴻」向告訴人Q○佯以:要解除錯誤之設定,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Q○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6時1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24日16時21分許 4萬9986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24日16時21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35分許 2萬9013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44分許 3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51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52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53分許 1萬元 28 I○○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神谷夏奈」於112年11月23日16時40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I○○,佯以有購買衣物之意願,後稱其7-11賣貨便賣場未完成升級致帳號遭凍結,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I○○與「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佯裝中國信託經理致電告訴人I○○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完成金流安全驗證云云,致告訴人I○○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6時50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6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52分許 4萬2103元 29 E○○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17時11分許先佯裝饗賓餐廳業者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E○○,佯以因工作人員不慎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扣款新臺幣8800元,嗣接續佯裝上海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E○○佯以:要取消交易,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43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98元 30 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Sylvia Huang」於112年11月24日16時前某時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販賣洗衣機貼文,吸引告訴人辛○○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吃胡蘿蔔」向告訴人辛○○佯以:要購買該洗衣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32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000元 31 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薛庭雅」於112年11月24日16時59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乙○○,佯以有購買運動鞋之意願,後稱其7-11賣貨便賣場未通過金融驗證致無法順利下單,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乙○○與「7-11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LINE暱稱「李宏」向告訴人乙○○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完成金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6時59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2年11月24日17時6分許 2萬6123元 32 A○○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黃芯睿」於112年11月24日17時12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A○○,佯以其家人有購買奶瓶之意願,並請告訴人A○○加其家人之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LINE暱稱「巧惠」、「7-ELEVEn在線客服」、「台新銀行」、「線上客服專員」向告訴人A○○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完成認證云云,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12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4123元 33 F○○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Marie Kobayashi」於112年11月24日13時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F○○,佯以有購買相機之意願,並要求使用蝦皮賣場下單,後稱該筆訂單遭凍結,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F○○與「蝦皮賣場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聯邦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LINE暱稱「姜Commissioner」、「服務專線」向告訴人F○○佯以:要解除訂單遭凍結問題,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21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4日17時22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11月25日0時56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2年11月25日0時57分許(起訴書原記載24日0時57分許,應予更正) 1萬5106元 34 W○○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闕帝宗」於112年11月24日13時49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W○○,佯以有購買OSIM按摩器之意願,並要求使用蝦皮賣場下單,後稱其蝦皮賣場未通過認證致訂單遭凍結,需與「蝦皮賣場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渣打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LINE暱稱「文」、「李彥清」向告訴人W○○佯以:要解除買家款項凍結問題,需要依照指示操作提款機及網路銀行,才能認證解鎖云云,致告訴人W○○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40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2分許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3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85元 35 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15時51分許先佯裝「ANILLO網路賣場」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宙○○,佯以其公司網站遭駭致重複下單,嗣接續佯裝元大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宙○○佯以:要取消該筆交易,需依照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才能完成金管會之金流驗證云云,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27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7138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50分許 2萬2988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24日18時5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88元(不含手續費) 36 B○○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18時48分前某時先以暱稱「Tarulata Kumar」、「Arthur Dutton」於旋轉拍賣賣場私訊告訴人B○○,佯以其旋轉拍賣無法下單,請告訴人加LINE,後以LINE暱稱「木頭人」、「琳琳」提供連結請告訴人B○○與「旋轉拍賣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arousellTW線上客服」向告訴人B○○佯以:其旋轉拍賣賣場遭凍結,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完成認證並解除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4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88元 37 M○○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Ralph Paul」於112年11月24日9時22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M○○,佯以有購買手錶之意願,並請告訴人M○○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曉玟」、「在線客服」、「第一銀行」向告訴人M○○佯以:要使用蝦皮賣場交易,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辦理三大保證跟通過驗證云云,致告訴人M○○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38 b○○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16時9分許佯裝「7-11賣貨便電商業者」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b○○,佯以其賣場未認證,需要依照指示操作ATM才能完成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2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39 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謝凱煬」於112年11月24日18時1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辰○○,佯以其於告訴人辰○○之蝦皮賣場下單美津濃鞋子且已付款,卻因系統問題無法成功訂購,並傳送連結請告訴人辰○○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以蝦皮賣場系統客服向告訴人辰○○佯以:要使用蝦皮賣場交易,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排除金流問題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29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34分許 4萬9985元 (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24日18時7分許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40 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蕭俊龍」於112年11月23日某時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酉○○,佯以有購買RBRICK熊蜘蛛人公仔之意願,並以全家好賣+賣場下單,後稱其賣場未升級認證致訂單遭凍結,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酉○○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向告訴人酉○○佯以:要使用全家好賣+賣場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做匯款測試,才能通過金流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12分許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9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4分許 9999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5分許 9999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7分許 9999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29分許 1萬7985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31分許 1萬2013元 41 a○○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劉恩妤」於112年11月24日18時36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a○○,佯以欲下單商品,並要求使用旋轉拍賣,後稱其賣場無法順利下單,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a○○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以LINE暱稱「CarousellTW線上客服」及佯裝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向告訴人a○○佯以:要使用旋轉拍賣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53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3097元 42 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Hidayat Saputra」於112年11月24日18時40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天○○,佯以其友人有訂購電吉他效果器之意願,並請告訴人天○○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LINE暱稱「李佳薇」、「7-ELEVEN線上客服」及佯裝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向告訴人天○○佯以:要使用7-11賣貨便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完成認證簽署協議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53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4日19時1分許 4萬7123元 43 D○○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先佯裝「VITABOX公司」服務人員「吳先生」於112年11月24日17時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D○○,佯以因資料被盜致重複下單,嗣接續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專員「林先生」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D○○佯以:要解除盜刷問題需依照指示匯款正沖金額,才能避免損失云云,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19時1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8元 44 H○○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Marketplace」於112年11月27日16時28分許先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H○○,佯以其於FACEBOOK販售二手冰箱之賣場違反網路安全規定,並請告訴人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LINE暱稱「FACEBOOK在線客服」、「林國華」向告訴人H○○佯以:要避免FACEBOOK帳號遭停權,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完成安全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17時整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6123元 45 O○○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GM」於112年11月27日16時17分許先以旋轉拍賣賣場私訊告訴人O○○,佯以其旋轉拍賣賣場無法下單,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lo梁家安」、「Carousell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林家明」向告訴人佯以:旋轉拍賣遭駭客入侵,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進行升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16時56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 112年11月27日16時59分許 9萬9985元 46 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李智宇」於112年11月27日17時25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玄○○,佯以有購買某商品之意願,並以全家好賣+賣場下單,後稱其賣場未完成升級,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玄○○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門號+000000000000、LINE暱稱「客服專線」向告訴人玄○○佯以:要使用全家好賣+賣場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完成升級認證云云,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17時40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12元 47 C○○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淺見佐和子」於112年11月27日14時48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C○○,佯以有購買相機鏡頭之意願,並要求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稱其賣場未完成金流認證,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C○○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臺北南陽郵局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員」向告訴人C○○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通過金流驗證云云,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17時57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3元 48 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18時37分許先佯裝「健身工廠」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宇○○,佯以有續約九折方案,然遭告訴人宇○○拒絕,嗣接續佯裝玉山銀行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宇○○佯以:健身工廠與玉山銀行自動扣款之帳戶有異常,需配合帳戶資金移轉,才能避免損失云云,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19時5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67元 112年11月27日19時11分許 9905元 49 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Jas Pher」於112年11月27日16時42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庚○○,佯以有購買AirPods Pro之意願,並請告訴人庚○○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萱」、「7-ELEVEN線上客服」、「姜家豪」向告訴人庚○○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保證金至指定帳戶,才能解除問題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18時3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5元 112年11月27日18時45分許 8985元 50 U○○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張雅芳」於112年11月27日20時39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U○○,佯以有購買公仔之意願,嗣接續佯裝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U○○佯以:需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U○○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20時5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12元 51 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林月如」於112年11月17日20時35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亥○○,佯以有購買鞋子之意願,並以全家好賣+賣場下單,後稱其訂單無法交易,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亥○○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LINE暱稱「客服專線」向告訴人亥○○佯以:要使用全家好賣+賣場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開通權限云云,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21時4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123元 52 K○○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15時53分許先佯裝「World Gym」世界健身總部會計部門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K○○,佯以因公司作業疏失致其帳號自動儲值1萬元,嗣接續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專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K○○佯以:要解除自動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21時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0元 53 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Jenifer Olasiman」於112年11月27日21時40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丙○○,佯以有購買二手冰箱之意願,並請告訴人加LINE ID聯繫,後以LINE暱稱「小敏」稱其賣場連結失敗,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丙○○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富邦銀行專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姜家豪」向告訴人丙○○佯以:要使用蝦皮賣場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辦理三大保證跟通過驗證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22時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27日22時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985元(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28日0時3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 54 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Ka Taii」於112年11月27日18時7分許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戊○○,佯以其友人有購買玩具模型之意願,並請告訴人戊○○加其友人之LINE ID聯繫,後以LINE暱稱「陳曉秋」稱該訂單交易失敗,並提供連結請告訴人戊○○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佯裝銀行專員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姜家豪」向告訴人戊○○佯以:要使用蝦皮賣場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通過金流驗證云云,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0時27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099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32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42分許 2萬1059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46分許 9892元 55 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18時58分許先佯裝「World Gym」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告訴人壬○○,佯以因系統疏失將其會員提供予他人購買課程,嗣接續佯裝星展銀行專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告訴人壬○○佯以:要取消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19時58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3元 112年11月27日20時2分許 9985元 56 卯○○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Saif Ali」於112年11月27日20時52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告訴人卯○○,佯以其家人有購買咖啡機之意願,並請告訴人卯○○加其家人之LINE ID聯繫,嗣接續通訊軟體LINE暱稱「岳小宣」、「Shopee蝦皮線上客服」向告訴人卯○○佯以:要使用蝦皮賣場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21時30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3元 57 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21時58分前某時先以旋轉拍賣系統通知告訴人己○○,佯以近日旋轉拍賣遭駭客攻擊,其帳戶未完善個人資訊,需進行自助認證,並請告訴人己○○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元-楊文鴻」向告訴人己○○佯以:其銀行收款帳戶異常,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21時5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59分許 4萬9989元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對應告訴人、被害人及洗錢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附表一編號1 112年11月3日15時18分許 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街00號1樓) 5萬元(混同其他匯入之款項一同提領) 2 附表一編號2 112年11月3日18時13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18時14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以上合計超過2萬9985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3 附表一編號3 112年11月3日18時24分許 小北百貨-屏東林森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18時25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18時25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以上合計超過4萬9989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4 附表一編號4 112年11月3日18時51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且誤載為與附表一編號3部分一同提領,應予更正) 5 附表一編號5 112年11月3日21時10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1時10分許 1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6 附表一編號6 112年11月3日18時19分許 小北百貨-屏東林森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18時20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18時2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18時2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18時2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7 附表一編號7 112年11月3日19時31分許 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街00號1樓) 1萬6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剩餘款項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遭警示而未及提領) 8 附表一編號8 112年11月3日22時0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2時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2時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2時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2時3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2時5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2時6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2時7分許 99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9 附表一編號9、11 112年11月3日20時0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0時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0時1分許 1萬4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0 附表一編號10 112年11月4日0時6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4日0時9分許 1萬69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 附表一編號12 112年11月3日21時17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1時18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1時19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1時19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1時20分許 1萬9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2 附表一編號13 112年11月3日23時32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3時3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日23時33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4日0時13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4日0時13分許 5000元(誤計入手續費,亦誤載與他人款項一同提領,應予更正) 13 附表一編號14 112年11月16日16時57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6時58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10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10分許 9000元(誤計入手續費,亦誤載與他人款項一同提領,應予更正) 14 附表一編號15 112年11月16日17時0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3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4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4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5分許 9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5 附表一編號16 112年11月16日18時7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8時8分許 9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剩餘款項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遭警示而未及提領) 16 附表一編號1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6日17時47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48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49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50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17時50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6日18時22分許 小北百貨-屏東林森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2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3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5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6分許 9000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7分許 900元 17 附表一編號18 112年11月16日17時55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8 附表一編號19 112年11月16日18時13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14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14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22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不詳地點 1萬191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9 附表一編號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7日0時32分許 統一超商金樹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9萬9000元 20 附表一編號20、21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7日0時39分許 萊爾富超商屏佳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現改為夜市店)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7日0時40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7日0時4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7日0時42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21 附表一編號22 112年11月16日18時39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屏東愛園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10萬元 112年11月16日18時40分許 1萬4000元 (以上合計超過9萬9953元部分,無證據與本案有關) 22 附表一編號23 112年11月16日19時1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屏東愛園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6萬8000元 23 附表一編號24 112年11月16日21時39分許 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街00號1樓) 3萬元 24 附表一編號2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6日22時51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22時5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22時53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22時54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22時54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6日22時55分許 1萬9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7日0時7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17日0時8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6日23時2分許 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街00號1樓) 5萬8000元 112年11月16日23時7分許 小北百貨-屏東林森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 112年11月16日23時8分許 1萬900元 112年11月17日0時0分許 統一超商金樹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1萬1000元 25 附表一編號26、27 112年11月24日16時2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10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30分許 10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32分許 10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33分許 10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35分許 8000元 26 附表一編號27 112年11月24日16時42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43分許 5000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44分許 4000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47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6時48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24日17時2分許(原起訴書記載3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7時3分許(原起訴書記載2分許,應予更正) 1萬元 27 附表一編號28 112年11月24日16時56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6時56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6時57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6時58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6時58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6時59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6時59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7時1分許 2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28 附表一編號28、29 112年11月24日18時0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6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29 附表一編號30、31、32 112年11月24日17時8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7時9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7時10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7時11分許 1萬6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7時16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7時17分許 4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7時38分許 1萬6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0 附表一編號33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31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17時31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17時32分許 4萬9000元 112年11月24日17時32分許 4萬9000元(以上合計超過9萬9971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5日0時59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5日0時59分許(起訴書記原載24日0時59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5日1時0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5日1時1分許(起訴書原記載24日1時1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1 附表一編號3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59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5萬元 32 附表一編號34、3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41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4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42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3 附表一編號34、39、40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14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6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7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8分許 9000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8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42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43分許 1萬900元 34 附表一編號3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34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35分許 7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5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56分許 7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5 附表一編號36 112年11月24日18時51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8000元 36 附表一編號37 112年11月24日18時9分許 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二館(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0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1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4日18時11分許 2萬元(以上合計超過4萬9985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37 附表一編號39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8時33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33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34分許 1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37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37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8時38分許 9900元(誤計入手續費,且誤載為9005元,應予更正) 38 附表一編號41、42 112年11月24日19時0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9時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9時1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9時2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9時3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4日19時4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39 附表一編號43 112年11月24日19時25分許 屏東北平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號) 6萬元 112年11月24日19時26分許 6萬元 112年11月24日19時28分許 1萬8000元 112年11月24日19時28分許 1萬元(以上合計超過4萬9988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40 附表一編號44、45 112年11月27日16時59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屏東愛園店(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10萬元 112年11月27日17時2分許 10萬元 112年11月27日17時3分許 9萬6000元 41 附表一編號46 112年11月27日17時44分許 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街00號1樓) 5萬9000元(超過1萬2012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42 附表一編號47 112年11月27日17時59分許 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街00號1樓) 5萬元(誤載與附表一編號46部分款項共同提領,應予刪除) 43 附表一編號48 112年11月27日19時8分許 不詳地點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7日19時9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7日19時10分許 9900元(誤計入手續費,且起訴書原記載9005元,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7日19時18分許 9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44 附表一編號49 112年11月27日18時43分許 屏東民生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7日18時53分許 統一超商金樹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9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45 附表一編號50 112年11月27日21時5分許 不詳地點 1萬2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46 附表一編號51 112年11月27日21時49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屏東縣○○市○○路000號) 1萬1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47 附表一編號52 112年11月27日21時13分許 屏東民生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號) 10,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無證據證明超過9980元部分與本案有關) 48 附表一編號5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7日22時7分許 屏東民生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號) 1萬9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7日22時13分許 2萬30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無證據證明超過2萬2985元部分與本案有關) 49 附表一編號53、5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8日0時33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8日0時33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8日0時34分許 2萬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8日0時35分許 1萬9100元(誤計入手續費,應予更正) 50 附表一編號54、56 112年11月27日21時34分許 屏東民生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號) 6萬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34分許 4萬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46分許 2萬1000元 112年11月27日21時54分許 1萬元 51 附表一編號55 112年11月27日20時9分許 統一超商金樹門市(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 7萬1000元(無證據證明超過5萬9968元部分與本案有關) 52 附表一編號57 112年11月27日22時3分許 屏東民生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號) 6萬元 112年11月27日22時4分許 5萬9000元(以上合計超過9萬9974元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附表三:人頭帳戶一覽表
編號 銀行別 帳號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2 000-000000000000 3 000-000000000000 4 000-000000000000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 8 000-00000000000000 9 000-00000000000000 10 000-00000000000000 11 000-00000000000000 12 000-00000000000000 13 000-00000000000000 14 000-00000000000000 15 000-00000000000000 16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7 000-000000000000 18 000-000000000000 19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0 000-00000000000 21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22 000-00000000000000 2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24 000-000000000000 25 000-000000000000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7 000-0000000000000 2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9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3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3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32 連線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
編號 對應告訴人、被害人及洗錢 證據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⑴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96至96頁反面)。 ⑵112年11月3日於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4頁)。 ⑶洪建中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警6500卷三第869至869頁反面)。 2 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博昇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03至104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14至114頁反面)。 ⑶112年11月3日於太平洋百貨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5頁)。 ⑷黃作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0至871頁反面)。 3 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 ⑴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15至116頁)。 ⑵112年11月3日於小北百貨林森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5頁)。 ⑶黃作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0至871頁反面)。 4 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 ⑴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27至128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58至159頁反面)。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58頁反面)。 ⑷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58頁反面)。 ⑸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59頁)。 ⑹112年11月3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6頁)。 ⑺黃作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0至871頁反面)。 5 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 ⑴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29至129頁反面、第130至131頁、第132至133頁)。 ⑵通聯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42頁)。 ⑶告訴人R○○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面暨內頁照片(見警6500卷一第142至142頁反面)。 ⑷112年11月3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9頁)。 ⑸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74頁)。 6 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6 ⑴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45至146頁)。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53頁反面)。 ⑶112年11月3日於小北百貨林森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6頁)。 ⑷戴宇曄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2頁)。 7 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61至162頁反面)。 ⑵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一第174頁)。 ⑶轉帳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一第174頁)。 ⑷112年11月3日於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7頁)。 ⑸戴宇曄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2頁)。 8 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8 ⑴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75至176頁)。 ⑵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87至187頁反面)。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188至188頁反面)。 ⑷112年11月3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7至918頁)。 ⑸邱巧鈴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3頁)。 9 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9 ⑴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189至190頁反面)。 ⑵J○○之被害人遭詐騙金額明細(見警6500卷一第199頁反面)。 ⑶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500卷一第200頁)。 ⑷J○○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見警6500卷一第200頁反面)。 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01反面至208頁反面)。 ⑹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09頁)。 ⑺112年11月3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9頁)。 ⑻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74頁)。 10 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0 ⑴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10至211頁反面)。 ⑵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16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16頁)。 ⑷112年11月4日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0頁)。 ⑸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74頁)。 11 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9 ⑴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17至218頁、第219至219頁反面)。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24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24反面至225頁反面)。 ⑷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24頁反面)。 ⑸「7-ELEVEN」網站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25頁)。 ⑹112年11月3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19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74頁)。 12 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1 ⑴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⑵丁○○之匯款明細(見警6500卷一第236頁反面)。 ⑶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QRCODE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37頁反面)。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38至239頁反面)。 ⑸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39頁反面)。 ⑹電子郵件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40頁)。 ⑺112年11月3日於太平洋百貨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0頁)。 ⑻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75頁)。 13 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2 ⑴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41至243頁)。 ⑵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52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54頁)。 ⑷簡訊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55至256頁)。 ⑸112年11月3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1頁)。 ⑹112年11月4日於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2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76至877頁)。 14 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3 ⑴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59至260頁反面)。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67頁)。 ⑶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67頁)。 ⑷112年11月16日於太平洋百貨公司(屏東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4頁)。 ⑸蘇仁傑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8頁)。 15 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4 ⑴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69至270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78至285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79、282頁)。 ⑷112年11月16日於太平洋百貨公司(屏東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5頁)。 ⑸阮芯寧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79至881頁反面)。 16 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5 ⑴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86至286頁反面)。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92頁反面)。 ⑶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92頁反面)。 ⑷「7-ELEVEN客服」網站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92反面至293頁)。 ⑸告訴人戌○○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APP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93頁)。 ⑹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93頁反面)。 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294頁)。 ⑻112年11月16日於太平洋百貨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6頁)。 ⑼杜嘉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82頁)。 17 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6 ⑴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295至296頁)。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04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7-ELEVEN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04反面至306頁反面)。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04頁反面)。 ⑸「7-ELEVEN賣貨便」網頁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04頁反面)。 ⑹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03頁、警6500卷二第463頁)。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463頁反面)。 ⑻告訴人Z○○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款帳務交易明細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63頁)。 ⑼112年11月16日於太平洋百貨公司(屏東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5頁)。 ⑽112年11月16日於小北百貨-林森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7頁)。 ⑾杜嘉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82頁)。 ⑿不詳者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84至884頁反面)。 18 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7 ⑴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310至310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16至317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16頁反面)。 ⑷告訴人寅○○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17頁)。 ⑸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17反面至318頁)。 ⑹112年11月16日於太平洋百貨公司(屏東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5頁)。 ⑺杜嘉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82頁)。 19 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8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319至320頁反面)。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29頁)。 ⑶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30頁)。 ⑷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30至330頁反面)。 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30反面至334頁反面)。 ⑹112年11月16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6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83頁)。 20 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9、20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335至336頁)。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45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46至346頁反面)。 ⑷112年11月17日於統一超商金樹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2頁)。 ⑸112年11月17日於萊爾富超商-屏東屏佳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7頁)。 ⑹不詳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警6500卷三第886至889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83頁)。 21 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20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350至350頁反面)。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56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58頁)。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60頁)。 ⑸112年11月17日於萊爾富超商-屏東屏佳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7頁)。 ⑹不詳者申設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83頁)。 22 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21 ⑴證人即被害人X○○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361至363頁)。 ⑵112年11月16日於全家超商屏東愛園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8頁)。 ⑶張盛翔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85頁)。 23 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2 ⑴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一第365至366頁反面)。 ⑵告訴人N○○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見警6500卷一第373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74至376頁)。 ⑷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一第375頁)。 ⑸112年11月16日於全家超商屏東愛園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9頁)。 ⑹張盛翔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85頁)。 24 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3 ⑴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378至380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388至396頁)。 ⑶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396頁反面)。 ⑷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397頁)。 ⑸112年11月16日於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29頁)。 ⑹不詳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警6500卷三第886至889頁)。 25 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24 ⑴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398至399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07至408、410頁)。 ⑶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500卷二第407頁反面)。 ⑷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500卷二第408頁反面)。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09頁正、反面)。 ⑹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500卷二第409頁反面)。 ⑺112年11月16日於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2頁)。 ⑻112年11月17日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3頁)。 ⑼112年11月16日於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0頁)。 ⑽112年11月16日於小北百貨林森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1頁)。 ⑾112年11月17日於統一超商金樹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1頁)。 ⑿不詳者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0頁)。 ⒀不詳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警6500卷三第886至889頁)。 26 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25 ⑴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12至413頁)。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18反面至419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18頁反面)。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19反面至420頁反面)。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21頁正、反面)。 ⑹112年11月24日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4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1至892頁反面)。 27 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25、26 ⑴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28至428頁反面)。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36反面至437頁反面)。 ⑶112年11月24日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4頁)。 ⑷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5頁)。 ⑸不詳者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1至892頁反面)。 28 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編號27、28 ⑴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38至440頁反面)。 ⑵7-ELEVEN賣貨便網頁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45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45、446頁)。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45頁)。 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45反面至446頁)。 ⑹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46頁)。 ⑺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6頁)。 ⑻黃國琇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3頁)。 29 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8 ⑴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47至447頁反面)。 ⑵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52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52頁)。 ⑷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6頁)。 ⑸黃國琇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3頁)。 30 附表一編號30、附表二編號29 ⑴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54頁、第455至455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57至460頁)。 ⑶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60頁反面)。 ⑷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60頁反面)。 ⑸告訴人辛○○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局app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61頁)。 ⑹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8頁)。 ⑺黃國琇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4至895頁)。 31 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29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70至471頁)。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71頁反面)。 ⑶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71頁反面)。 ⑷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73頁)。 ⑸「7-ELEVEN」網頁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73頁)。 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73頁)。 ⑺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73反面至475頁)。 ⑻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版(見警6500卷二第475反面至476頁反面)。 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6500卷二第477至477頁反面)。 ⑽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7頁)。 ⑾黃國琇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4至895頁)。 32 附表一編號32、附表二編號29 ⑴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82至482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88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88至489頁)。 ⑷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489頁反面)。 ⑸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7頁)。 ⑹黃國琇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4至895頁)。 33 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30 ⑴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491至492頁反面)。 ⑵告訴人F○○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警6500卷二第504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06頁反面、第507頁反面)。 ⑷112年11月24日、25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8、943頁)。 ⑸不詳者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6頁)。 ⑹不詳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9頁)。 34 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31 ⑴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509至511頁反面)。 ⑵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9至941頁)。 ⑶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1頁)。 ⑷不詳者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6頁)。 ⑸不詳者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8至898頁反面)。 ⑹王信杰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97頁)。 35 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4 ⑴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536至537頁反面)。 ⑵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42頁反面)。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42頁反面、第543頁)。 ⑷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3頁)。 ⑸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4頁)。 ⑹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0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0至900頁反面)。 ⑻王信杰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97頁)。 36 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35 ⑴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544至544頁反面)。 ⑵轉帳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54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6500卷二第550頁)。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551頁、第554頁反面)。 ⑸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551頁)。 ⑹拍賣軟體旋轉拍賣頁面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554頁)。 ⑺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0頁)。 ⑻王信杰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97頁)。 37 附表一編號37、附表二編號36 ⑴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555至555頁反面)。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59頁反面)。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59頁反面)。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60至561頁反面)。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61頁反面)。 ⑹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39頁)。 ⑺王信杰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97頁)。 38 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32 ⑴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562至562頁反面)。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500卷二第567頁)。 ⑶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569頁)。 ⑷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0頁)。 ⑸王信杰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897頁)。 39 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33、37 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570至572頁反面、第573至573頁反面)。 ⑵與「蝦皮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80頁反面、第582頁反面)。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81至581頁反面)。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82頁)。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83頁)。 ⑹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2頁)。 ⑺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1頁)。 ⑻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1頁)。 ⑼不詳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9頁)。 ⑽不詳者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8至898頁反面)。 40 附表一編號40、附表二編號33 ⑴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584至585頁反面)。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94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94反面至595頁反面)。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596頁)。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01至606頁)。 ⑹112年11月24日於太平洋百貨屏東二館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1頁)。 ⑺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1頁)。 ⑻不詳者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98至898頁反面)。 41 附表一編號41、附表二編號38 ⑴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620至620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LINE頁面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24頁反面、第626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25反面至627頁)。 ⑷轉帳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27頁反面)。 ⑸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27頁反面)。 ⑹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4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1頁)。 42 附表一編號42、附表二編號38 ⑴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631至634頁)。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45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45至648頁、第653頁)。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49頁)。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51、652頁)。 ⑹112年11月24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4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1頁)。 43 附表一編號43、附表二編號39 ⑴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655至655頁反面)。 ⑵轉帳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65頁)。 ⑶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67頁)。 ⑷112年11月24日於屏東北平路郵局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5頁)。 ⑸柳智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02頁)。 44 附表一編號44、附表二編號40 ⑴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670至670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76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76至677頁)。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76頁反面)。 ⑸112年11月27日於全家超商屏東愛園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5頁)。 ⑹不詳者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3至905頁)。 45 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40 ⑴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678至678頁反面)。 ⑵拍賣軟體旋轉拍賣對話紀錄擷圖、拍賣軟體旋轉拍賣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81頁)。 ⑶簡訊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81頁)。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81反面至686頁反面)。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682頁反面)。 ⑹112年11月27日於全家超商屏東愛園店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5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3至905頁)。 46 附表一編號46、附表二編號41 ⑴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690、691頁)。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91頁反面)。 ⑶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91頁反面)。 ⑷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94頁)。 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94頁)。 ⑹轉帳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94頁)。 ⑺告訴人玄○○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app帳戶頁面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二第694頁)。 ⑻112年11月27日於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6頁)。 ⒒不詳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警6500卷三第907至907頁反面)。 47 附表一編號47、附表二編號42 ⑴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二第696至697頁)。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703反面至704頁)。 ⑶「7-ELEVEN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704至704頁反面)。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705頁)。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二第705頁反面)。 ⑹112年11月27日於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6頁)。 ⑺不詳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警6500卷三第907至907頁反面)。 48 附表一編號48、附表二編號43 ⑴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706至706頁反面)。 ⑵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12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12頁)。 ⑷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8頁)。 49 附表一編號49、附表二編號44 ⑴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717至719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500卷三第728頁)。 ⑶112年11月27日於屏東民生路郵局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7頁)。 ⑷112年11月27日於統一超商金樹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7頁)。 ⑸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8頁)。 50 附表一編號50、附表二編號45 ⑴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738至738頁反面)。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42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42頁反面)。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43頁)。 ⑸不詳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908頁)。 51 附表一編號51 、附表二編號46 ⑴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746至748頁)。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57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57反面至759頁反面)。 ⑷「好賣+」網頁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60至760頁反面)。 ⑸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60頁反面)。 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61至762頁)。 ⑺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62頁)。 ⑻112年11月27日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9頁)。 ⑼鐘翊廷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09至909頁反面)。 52 附表一編號52、附表二編號47 ⑴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764至765頁)。 ⑵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69反面至770頁)。 ⑶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70頁反面)。 ⑷112年11月27日於屏東民生路郵局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48頁)。 ⑸鐘翊廷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09至909頁反面)。 53 附表一編號53、附表二編號48、49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772至772頁反面、第773反面至774頁反面)。 ⑵告訴人丙○○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正面暨內頁影本(見警6500卷三第782反面至783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500卷三第784至784頁反面)。 ⑷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85頁反面、第793頁)。 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85反面至793頁、第850至851頁反面)。 ⑹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93頁反面)。 ⑺112年11月27日於屏東民生路郵局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53至954頁)。 ⑻112年11月28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50頁)。 ⑼曹沛紜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12頁)。 ⑽林庭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13至913頁反面)。 ⑾鐘翊廷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09至909頁反面)。 54 附表一編號54、附表二編號49、50 ⑴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796至797頁)。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99頁、第802頁)。 ⑶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799頁、第801頁)。 ⑷通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00頁)。 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02頁)。 ⑹告訴人戊○○匯款明細(見警6500卷三第803至804頁)。 ⑺112年11月28日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50頁)。 ⑻112年11月27日於屏東民生路郵局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51至952頁)。 ⑼鐘翊廷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09至909頁反面)。 ⑽曹沛紜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12頁)。 55 附表一編號55、附表二編號51 ⑴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831至832頁)。 ⑵轉帳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三第836頁反面、第837頁)。 ⑶通訊軟體LINE頁面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三第837頁)。 ⑷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500卷三第837頁反面)。 ⑸112年11月27日於統一超商金樹門市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51頁)。 ⑹陳念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警6500卷三第910至911頁)。 56 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編號50 ⑴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843至844頁)。 ⑵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44頁反面)。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44頁反面)。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49頁反面、第852至853頁)。 ⑸112年11月27日於屏東民生路郵局提領影像(見警6500卷三第951頁)。 ⑹曹沛紜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12頁)。 57 附表一編號57、附表二編號52 ⑴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中指述(見警6500卷三第857至858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62至862頁反面、第863頁反面、第864至864頁反面)。 ⑶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64頁反面)。 ⑷旋轉拍賣認證失敗通知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65頁)。 ⑸轉帳擷圖(見警6500卷三第863頁)。 ⑹112年11月27日於屏東民生路郵局提領影像(警6500卷三第953頁)。 ⑺林庭安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6500卷三第913至913頁反面)。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整合附表一之詐欺及附表二之洗錢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四編號1、3、9、35、37、43、47、48、55、56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四編號2、4、5、11、18、21、29、30、36、41、46、50、51、52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四編號6、12、19、22、34、42、44、57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附表四編號7、15、20、28、33、54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附表四編號8、39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附表四編號10、16、24、32、38、49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四編號13、14、23、31、40、53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附表四編號17、27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 附表四編號25、26、45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說明:以上共計57罪。
附表六: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IPHONE12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偵1365卷第168頁)
附表七:
卷宗名稱 卷目代碼 屏警分偵字第11330076500號卷一 警6500卷一 屏警分偵字第11330076500號卷二 警6500卷二 屏警分偵字第11330076500號卷三 警6500卷三 新北警樹刑字第1124366244號卷 警624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65號卷 偵136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42號卷 偵5442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卷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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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