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90號
PTDM,114,金簡,90,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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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琬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026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認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
易字第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琬紜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琬紜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他人欲匯款至自己金融帳戶內,僅需提供金融機構、戶名及
帳號即可,如提供金融帳戶及密碼予他人,即與一般商業、
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一次交付、提供3個
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在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
易習慣,亦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且無其他正當理由之情況
下,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
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國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相關資料後,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如附
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林
怡貞、蔡佳恩、劉亦敏、吳婉郁王惠民許明勝王芷羚
黃芝穎林曉嫺等9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
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旋即遭提領殆盡。嗣
林怡貞等9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琬紜於警詢時及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怡貞蔡佳恩、劉亦敏、
吳婉郁王惠民許明勝王芷羚黃芝穎林曉嫺等9人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二所示之書物證等
資料在卷可證。雖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其係申辦
貸款而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等語。經查,
被告陳稱欲貸款之對象係網路通訊軟體上不知真實姓名、年
籍之人,毫無任何信賴關係可言,況被告自承辦過車貸、卡
債,應知悉辦理貸款無需交付提款卡及密碼。是被告交付
本案三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具任何信賴關係之人
,與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符,已非屬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現行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
並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被告
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第3項第2款,變更為第22條第3項第2款,僅係條號更改
,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併此敘
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
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
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
融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
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
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
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提供3個金
融帳戶,致本案3銀行帳戶淪為他人涉嫌詐欺犯行之工具,
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9人受害及受害之金額各如附表
一所示;兼衡被告並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無前科素行,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
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警卷8-10頁)等一切具體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末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 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另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 報酬或利益,故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以上均併此陳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民國)、詐騙內容及手法 匯款時間(民國) 遭騙款項(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被害人 林怡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19時50分許,以臉書暱稱「菊地桃子」、LINE暱稱「客服部李專員」與被害人林怡貞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被害人林怡貞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2時27分許 9999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萬999元,應予更正)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告訴人 蔡佳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某時,以臉書暱稱「周宛慧」、LINE暱稱「楊聰慧」與告訴人蔡佳恩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告訴人蔡佳恩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3時6分許 5萬2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0日13時8分許 6034元 3 告訴人 劉亦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1時31分許,以臉書暱稱「Naoko」、LINE暱稱「客服專員」與告訴人劉亦敏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告訴人劉亦敏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3時23分許 3萬1000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0日14時29分許 5萬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被害人 吳婉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19時38分許,以臉書暱稱「Naoko Kikuchi」、LINE暱稱「客服專員」與被害人吳婉郁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被害人吳婉郁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4時49分許 3萬4108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告訴人 王惠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5時許,以臉書、LINE與告訴人王惠民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告訴人王惠民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5時17分許 1萬6998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告訴人 許明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8日某時,以臉書暱稱「林琬珊」、LINE暱稱「營業部門李哲宏」與告訴人許明勝聯繫,佯以網路購物需設定簽署金流服務為由,致告訴人許明勝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5時28分許 3萬5179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告訴人 王芷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0時27分許,以IG暱稱「alieson3」、LINE暱稱「李國勇」與告訴人王芷羚聯繫,佯以中獎可領取免費禮物而需依指示操作為由,致告訴人王芷羚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5時27分許 4萬9999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0日15時28分許 4萬7123元 8 告訴人 黃芝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1時30分許,以IG暱稱「螢火蟲之舞」、LINE暱稱「鄭進達主任」與告訴人黃芝穎聯繫,佯以中獎可領取禮物而需依指示操作為由,致告訴人黃芝穎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6時26分許 2萬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告訴人 林曉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日12時7分許,以IG暱稱「mikeymike_342019」、LINE與告訴人林曉嫺聯繫,佯以中獎可領取禮物而需依指示操作為由,致告訴人林曉嫺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6時33分許 2萬4012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書物證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卷證內容 1. 被告與「吳經理」、「吳曉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卷第12至16頁反面)、(偵卷第19至75頁) 2. 被告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寄件收據翻拍照片、寄出之帳戶存摺翻拍照片 (警卷第17至19頁)、 (偵卷第77至79頁) 3. 本案中信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卷第23至24頁) 4. 本案合庫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卷第25至27頁) 5. 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警卷第28至29頁) 6. 被告提出之車貸、卡債資料及報案證明單 (偵卷第87、91至93頁) 7. 被害人林怡貞相關: 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32至33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警卷第33至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37至3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39、40頁) 8. 告訴人蔡佳恩相關: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警卷第47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48至5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53至5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55至56頁) 9. 告訴人劉亦敏相關: 告訴人存摺封面影本 (警卷第60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61至66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警卷第6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71至7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73至74頁) 10. 被害人吳婉郁相關: 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79至80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被害人存摺封面擷圖 (警卷第80至8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85至8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87頁) 11. 告訴人王惠民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9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00頁) 12. 告訴人許明勝相關: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106至112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告訴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警卷第112至11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18至119頁)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20頁) 13. 告訴人王芷羚相關: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123至124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警卷第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28至12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30頁) 14. 告訴人黃芝穎相關: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136至144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警卷第1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47至148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49至150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卷第151頁) 15. 告訴人林曉嫺相關: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警卷第156至167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警卷第15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卷第172至17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卷第174至175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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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