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5號
PTDM,114,聲自,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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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甲○
代 理 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4年度上聲議字第668號駁回聲請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7698、8335號、114年度偵字第2243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
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
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前就被告乙○○
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告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698、8335號、114年度偵字第2243號為
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2月24日送
達於告訴人。告訴人於114年2月26日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
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聲
議字第668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處分駁回(下稱原再議駁回
處分),於114年3月20日送達於告訴人。嗣告訴人委任鄭崇
煌律師,於114年3月26日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原不
起訴處分、原再議駁回處分之處分書、各處分之送達證書、
再議申請書上載收文章、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上載收文
章、委任狀在卷可佐,本件聲請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
明。
二、告訴、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分述如下:
 ㈠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告訴人已多次解釋,其受被告之配
偶即同案被告丙○○(下稱丙○○)單方面糾纏,並向丙○○表明
兩人應停止往來,被告仍一再指責告訴人介入其婚姻,並佯
裝成婚姻關係內被害人之姿態,藉此形塑與告訴人間地位之
不對等,持續、反覆對告訴人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因認
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等罪嫌等語。
 ㈡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並無醫學診斷證明,逕認被告有創傷症候群而無犯意,認事
用法有違誤。爰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等語。
三、按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准許提起
自訴之審查,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
督機制」,法院於審查應否准許提起自訴,應與檢察官應否
起訴一致,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為準,且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
,不可就聲請人提出之新證據再為調查,否則將與刑事訴訟
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使法院僭越檢察
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
四、原不起訴處分、原再議駁回處分意旨分述如下: 
 ㈠原不起訴處分意旨略以:參之卷附和解書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48號(下稱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告
訴人與丙○○前於112年9月25日就共同侵害被告之配偶權一事
,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本案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亦與
前開配偶權糾紛有關,審酌處理婚外情衝突,難免情緒激憤
,且被告於糾紛中頻受刺激,遂脫言表達不滿,應認無妨害
名譽及恐嚇之犯意及犯行,更難認有何與「與性或性別相關
」之跟蹤騷擾行為。因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爰為不起訴處
分。
 ㈡原再議駁回處分意旨略以:
 ⒈按跟蹤騷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
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
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四、以電話
、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
擾。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
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同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要件,且須有惡害通
知,始足當之,而所謂惡害通知,係指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
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
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
難認係惡害通知,而不該當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⒉經查:告訴人與丙○○曾有婚外情,被告因反覆回憶受創情節
,致電或傳訊息給告訴人、告訴人之兄長及父親,意在發洩
其不滿,難認被告有反覆或持續騷擾之犯意。被告所言「來
你出來!我今天要跟你輸贏,你出來,來。我看你多秋啦,
出來沒關係。」、「你再嘴秋,不要怪我」等語,並無以加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告訴人。至於被
告致電告訴人之父兄告以:「告訴人向其索取新臺幣(下同
)12萬元」、「告訴人破壞他人家庭」及同案被告林本彬
責告訴人「(簡小姐問:你昨天跟蕭小姐說一句話,是什麼
話?)你查某就是愛錢、查甫人就是𡳞神(台語)」等語,
均係對特定人為之,難認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爰處分駁回告
訴人再議之聲請。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不起訴處分、原再議駁回處分已說明何以認定被告犯罪嫌
疑不足之理由,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情事,復據
本院調取該等卷證核對無訛,爰引用之。
 ㈡告訴人另執前詞為主張,爰補充駁回理由如下:
 ⒈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罪部分:
 ⑴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揆諸外國法制經驗
,跟蹤騷擾行為主要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
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是類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人,無視對方意願的施加大量關注甚至
意圖控制,其行為顯示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所稱「
性(sex)」 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
)」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
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基於性
別的暴力」係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
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
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即係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
其「陳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會、政治和經濟手
段。
 ⑵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告訴人是我先生丙○○之婚外情對象,
我們在112年9月25日曾簽立和解書,告訴人坦承有侵害配偶
權,我沒有騷擾告訴人,只是回應告訴人對我的挑釁等語(
偵卷第9至10頁反面),是以根據被告偵查中之供述,其之
所以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行,係因告訴人曾介入其與丙○○之婚
姻。
 ⑶又查告訴人、被告、丙○○前於112年9月25日簽立和解書,內
容略以:被告對簽立本和解書前告訴人、丙○○所涉侵害配偶
權之事宜,拋棄相關之請求,但告訴人、丙○○不得以任何理
由互相聯繫,否則被告有權依法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訟等語
,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參(偵卷第11頁),堪信被告、告訴
人於112年間確實有侵害配偶權之糾紛。
 ⑷綜觀如附表所示言論,被告向告訴人表示「你很賤」、「這
就你倆偷情之證據」、「那是打炮用的紙」、「你變態」、
「我的後半生要活在你的陰影下」等語,均在指責告訴人介
入其與丙○○婚姻之個人言行道德低落,並未針對告訴人之女
性身分。
 ⑸佐以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略以:①我早就跟他說過,不要
來找我,你不信而已,不然為什麼每次都是我主動要跟你談
,但是你每次都指責謾罵。(被告:你不也接受了,而且還
做那樣的事情,矛盾。)我能說甚麼,日久生情等語。②你
腦袋只有精蟲嗎?你人生的意義?〔被告:如果我要回應,
一定不好聽,你自己做過甚麼,心裡有數,透中島(註:應
為台語之「透中午」)○哥身上又髒又汗水味都能搞,我又
不是你。〕不錯的回憶,還有嗎?(被告傳送垃圾桶內有衛
生紙之照片)多一點我想看。(被告:好好保存。)③【告
訴人傳送語音短訊。】(被告:你每天挑釁我,不累嗎?)
說句難聽的,既然沒有關我屁事。(被告:當然有,請你理
智一點,我不想吵架,你會傳他給你的錄音。)還有很多,
要聽嗎?你的也有等語,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在卷可
參(偵卷第26至41頁),可見告訴人曾多次主動找被告討論
其與丙○○之關係,且雙方間基於平等之地位,在言語上互相
較勁,並無權力與支配之關係。
 ⑹綜合以上證據,足證被告對告訴人所為附表所示之言行,固
然令人不快,惟並非出於上開立法理由所指「迷戀、追求(
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
因素,亦與「男性或女性之生理差異」、「女性之社會文化
意涵」無關,而係因告訴人曾介入被告與丙○○之婚姻關係,
故被告多次向告訴人表達其憤怒、不滿,並給予道德上之譴
責,不符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規範之「性與性別
關」之要件,自難以相關罪責相繩。
 ⒉恐嚇罪部分:觀諸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略以:(被告:你
出來!我今天要跟你輸贏,你出來,來,我看你多秋,出來
沒關係。)你想要做什麼?(被告:我該怎樣,我該怎樣就
怎樣,不然我過去找你,我真的受不了你說我騷擾你。你覺
得事情過了嗎?你覺得過,我覺得沒有。)等語,有113年3
月15日通話錄音檔譯文在卷可參(告訴狀標註為3月5日,應
屬誤植,詳他卷第34頁),足證被告確有向告訴人表達「跟
你輸贏」、「看你多秋」之令人不快之言語。惟「跟你輸贏
」、「看你多秋」旨在與人較勁、責罵他人言行囂張,客觀
上尚非對他人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等法益之惡害通知,
難認有恐嚇之客觀行為。再者,參以被告與告訴人間前因侵
配偶權一事,雙方素有衝突,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上
譯文中向告訴人表達「出來輸贏」、「看你多秋」,應係
被告始終無法從告訴人所造成之婚姻創傷中走出,認為「事
沒有過」,因而主張其與告訴人尚有爭議、有待釐清,其
用語固然粗鄙,惟主觀上是否具有恐嚇之犯意,顯有可疑,
自不該當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⒊誹謗罪部分:根據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譯文(詳他卷第40至4
6頁、第47頁反面):丁○○確實有發表「(你查某就是愛錢
、查甫人就是𡳞神(台語)」等語,包含對特定生理性別
歧視性言語;被告有向告訴人之兄長告以「告訴人介入其婚
姻」等情事;告訴人之父親向告訴人表達,其有聽聞被告表
述「告訴人向被告索要12萬元」等情事,然尚無證據足以認
定被告有將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向公眾散布之,自不
該當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六、綜上所述,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
,已達起訴之門檻。原不起訴處分、原再議駁回處分之認定
,並無不合。告訴人前揭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犯罪方式 1 112年3月14日 被告至告訴人之工作場所滋事。 2 112年8月26 被告來電表示以下內容: ⑴我覺得妳真的很賤捏,很賤。 ⑵妳怎麼這麼不要臉啊?妳真的很缺嗎? ⑶妳這個不要臉的東西! 3 112年9月1日 被告來電表示以下內容: ⑴我真的覺得妳變態,妳要去給人看了(看醫生)妳真的妳生病了… ⑵妳真的很變態,妳生病了妳知道嗎? ⑶我真的覺得妳心理變態,要去給人看(看醫生)妳去看醫生… ⑷這就妳們倆偷情的證據! ⑸妳怎麼這麼變態! ⑹我希望健康一點… ⑺妳真的生病了,麻煩妳去看醫生。 4 112年9月2日 被告來電表示以下內容: ⑴妳真的有夠變態,妳是不是要去看醫生了,妳還跟我辯。 ⑵我跟妳講好了啦!那是炮紙啦,打炮用過後的紙啦。 ⑶那個是打炮換,打炮用完的紙,要幫妳放大嗎?還是要幫妳拉出來,然後又加印彩色,要嗎?需要嗎?這樣比較清楚喔。 ⑷妳是不是生病了?是不是生病了? ⑸妳真的...妳很雖小...妳知道嗎?妳這人很破格,有時候妳很可惡妳知道嗎? 5 112年9月1日、9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出示照片(畫面為車上的垃圾桶內有衛生紙),並誣指此為告訴人與另一被告丙○○婚外情之證物。嗣後亦多次寄送上開照片給告訴人。 6 112年11月17日 ⑴被告數分鐘內連續撥打近10通電話給告訴人。 ⑵傳送影片內容顯示年籍不詳之人、綽號「○哥」指責告訴人「(○小姐問:你昨天跟○小姐說一句話,是什麼話?)你查某就是愛錢、查甫人就是𡳞神(台語)」顯示被告散布不實內容於第三人。 ⑶被告致電告訴人兄長指摘告訴人介入家庭,顯示被告散布「告訴人破壞他人家庭」不實內容於第三人。 7 112年11月28日 被告傳送以下簡訊內容: ⑴此時的妳心安嗎? ⑵快樂嗎? ⑶你沒有罪嗎? ⑷我的後半生要活在妳的陰影下 ⑸你不放過我 那我要放過你嗎? ⑹你要把我幹掉 請你拿出正當的手段 ⑺這個世間還有天理嗎 我對你慈悲 你對我呢 ⑻是你不放過我 8 113年3月15日 被告來電表示以下內容: 來你出來!我今天要跟你輸贏,你出來,來。我看你多秋啦,出來沒關係。 9 113年4月6日 被告致電告訴人父親奚落告訴人向其索取12萬元,顯示被告散布不實內容於第三人。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簡稱 卷宗全稱 1 偵卷 113年度偵字第7698號卷 2 他卷 113年度他字第1194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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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