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