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6號
PTDM,114,聲保,56,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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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山因竊盜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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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