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43號
PTDM,114,聲,443,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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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張鈞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字第4782、4783
、47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鈞弼(下稱聲明
異議人),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接到由父親寄入屏東看守所
轉交之執行指揮書,然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聲明異
議人已在看守所,該指揮書之送達不合法等語。
二、按裁判於確定後執行之。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第457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鈞弼(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年6月、6年、6年,於民國113年7月30日確定(下稱
本案),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執字第4782、4783、4784號案件執行;檢察官
於113年10月8日以執行傳票送達聲明異議人戶籍地,惟聲明
異議人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另案),於11
3年8月28日起羈押在法務部○○○○○○○○而未獲會晤,乃由聲明
異議人之父張進忠受領,嗣聲明異議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12月23日屏檢錦穆113執4782字第1139052192號函向
本院借提執行本案,經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函覆准自114年
1月9日後借提執行。聲明異議人於114年1月10日入法務部○○
○○○○○執行後,由獄方人員將本案執行指揮書暨送達證書交
聲明異議人簽名受領等情,有本案判決、屏東地檢署送達
證書、上述函文、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並由本院
依職權調閱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782、4783、4784號
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聲明異議意旨雖以上情指稱本案執行指揮書之送達為不合法
等語。然查,觀諸上開執行傳票之內容,僅記載執行案由、
刑期及聲明異議人應到之日期等事項,而未有檢察官其他准
駁處分之命令,核其性質應為檢察官傳喚聲明異議人按期向
該署執行科報到之通知,對外並未生檢察官執行命令之效力
,已難認定檢察官以上開執行傳票就聲明異議人尚未執行之
有期徒刑有何執行之指揮。況聲明異議人於114年1月10日經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入監後,已由獄方人員將屏東地
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字第4782、4783、4784號執行指揮書
暨送達證書交予其簽名收受,堪認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已合法
送達於聲明異議人,是聲明異議人主張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送
達不合法等語,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㈢至聲明異議人雖另於「刑事聲請回復原狀書」狀(如附件),
指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之審理程序中,並未合法
傳喚聲明異議人到庭陳述意見,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防禦權
等語。然聲明異議人此部分所指,係就原確定判決之訴訟程
序有所不服,尚非本案聲明異議所得審究之範圍,且此部分
亦經本院另以114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駁回在案,爰不於本
案中再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㈣綜上,聲明異議人以執行傳票送達不合法為由向本院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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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