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557號
PTDM,114,簡,557,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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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竹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字第12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336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竹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林竹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釋放出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可佐,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
罰,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重傷害、毀損、侵入住宅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4月、3月確定;
復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
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55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
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110年12月4日因
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中有施用毒品,與本案罪
名、罪質、侵害法益均相同,顯見被告已對毒品產生依賴性
,而無戒除毒品之決心,且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為助其教
化並兼顧社會防衛,認為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
低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戒斷惡習,再次施用
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所為殊值非難;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前科素行(參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暨其於警詢中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㈣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2支,經抽驗 其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5、 81頁),且經被告自承為施用所剩餘之毒品及所使用之工具 (見警卷第6頁、毒偵卷第18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翺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2 吸食器(玻璃球) 1支 3 吸食器(玻璃球) 1支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23號  被   告 林竹茂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竹茂前因重傷害、毀損、侵入住宅、公共危險、施用毒品 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4月、3月、6月 、4月、5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 定並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12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 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1月1 日20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 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月4日22時30分許,在屏東縣 ○○鄉○○路00號前,發現林竹茂通緝犯而當場逮捕,當場扣 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2公克)、毒品吸食器2支 , 復經林茂竹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00000ng/ml) 及甲基安非他命(000000ng/ml)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林竹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㈠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  實姓名對照表(代號:00  00000U0032)1紙 ㈢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  (申請文號:0000000U00   32)1紙 ㈣現場查獲照片 被告於114年1月5日0時1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佐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 情形,有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且罪質相同,審酌被告既曾因相同罪質之施用毒品案件 經徒刑執行完畢,理當產生警惕作用,往後並能因此自我控管 ,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又故意再犯本案相同罪質 之罪,足見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之徒刑執行並無成效,堪認被告



具有施用毒品之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就 本案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最低本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對其人身自由造成過苛之侵害,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扣案之毒品吸食器2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 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 翺 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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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