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2號
PTDM,114,單禁沒,62,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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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佑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4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鍾佑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0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方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
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偵查隊偵辦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等件
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1.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9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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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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