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1號
PTDM,114,單禁沒,5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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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維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15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114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孔維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
毒品包裝袋,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均呈嗎啡、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
,足見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水車1個含有極微量海
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
實益,應視同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4196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758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88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771公克) 0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0 水車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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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