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3號
PTDM,114,單禁沒,4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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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家裕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
字第3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2655、233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隨機抽驗1顆,檢出第
一級毒品嗎啡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1年2月14日報告編號S00000
-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本院前述109年度聲
勒字第324號裁定雖僅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裁定送觀
察勒戒,但既經執行完畢,就該觀察勒戒前單純持有第一級
純質淨重未達10公克之部分亦不另論罪,且被告亦已於111
年6月23日死亡無從追訴犯罪),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
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所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
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嗎啡碇 15顆(含外包裝15個,總毛重合計4.971公克,抽驗1顆,驗前淨重0.107公克,驗後淨重0.05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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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