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7號
PTDM,114,單禁沒,37,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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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昇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昇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案內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1.
6661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昇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釋放出所,嗣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
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579號卷第29、30頁)、欣生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
:4412D022號、4412D023號,見113年度毒偵字第579號卷第
36、37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
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
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
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檢察官
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661公克 2 吸食器 1組 含玻璃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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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