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耀華
指定辯護人 陳錦昇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133、499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