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14年度,2號
PTDM,114,原訴緝,2,202505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耀華




指定辯護人 陳錦昇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133、499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