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4年度,3號
PTDM,114,原簡附民,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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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顏呂紅珍
被 告 柯慧玲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王田正貴
王蘭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30號),經原告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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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