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23號
PTDM,114,交訴,2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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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察官
被 告 陳德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6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茂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德茂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
,恣意逃離現場,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
犯行,迄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陳吳國達成
解並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有屏東縣潮州鎮調解委員會調
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復考量被告有多次不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詳如本院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宜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孟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698號  被   告 陳德茂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德茂於民國113年11月5日1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潮洲鎮四春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 行駛,行經四春路4之3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即貿然向前直行;適有路人吳國妹正欲橫越四春 路,因陳德茂突然駕車經過而受到驚嚇,跌倒在地,致因而 受有下背部鈍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份,未據告訴)。詎 陳德茂於車禍事故發生後,明知陳吳國妹已跌倒受傷,非但 未下車查看、將陳吳國妹扶起、協助其就醫或為其他必要之 救護措施,亦未報警或叫救護車到場,並留在肇事現場等候 警方到場處理,又未留下可資聯絡方式,復未向警察機關 報告,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肇事現場。嗣 經警方到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德茂矢口否認上揭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當時 我有急煞,但我沒看到阿嬤摔倒,當時我看後照鏡,她站得 好好的,我就騎走了,我若看到她摔倒,我就不會騎走云云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吳國妹於警詢時證 述明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1、二-2、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調查紀錄表、被害人 陳吳國妹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洲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潮洲分局交通小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洲分局交通分隊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逃逸追查表、現場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鍾 佩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袁 慶 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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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