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馮羿婷 個人資料詳卷
被 告 許欽耀 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4 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即原113 年
度交簡字第10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上開條文所定情形,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