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美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秀美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被告姓名
,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坦承其為肇事人等
情,有卷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按(見警卷第18頁),被告坦承
客觀犯行,僅對於是否該當於刑法上的過失有所爭執,應認
被告並未逃避刑事責任之釐清,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駕車於停車格起駛時,未注意前後左
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未
能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劉柏君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
人之損害,態度欠佳,兼衡本案告訴人所受傷勢之輕重、被
告為肇事主因,告訴人則無肇事因素之情節(卷附交通部公
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亦
同此認定),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560號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秀美於民國113年5月31日13時34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之自用小客車,由屏東縣東港鎮光復路三段之停 車格起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 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 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及此貿然起駛右轉駛出;適有劉柏君騎乘劉瑞仁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0號碼之普重機車沿上開光復路三段直行而至,閃 避不及,機車前車頭撞及自用小客車右前車身,受有右膝及 右腳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劉柏君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秀美否認過失傷害犯行,於警詢辯稱:駕駛099-SD號 自小客車在光復路停車格,要往右移動,已經移動到一半, 然後遭對方撞上才發現等語;於偵查中則另辯稱:事故發生 後告訴人疑因遭機車壓到而自行受傷等語。經查,本件有下 列證據可佐:
(一)告訴人劉柏君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警詢筆錄。(二)被告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乙份 ,以及車籍資料、酒精測定紀錄表各2份,與道路交通事故 照片黏貼紀錄表(含現場與車損照片共計15張)。(三)被告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且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
礙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卻貿然起 駛右轉,為肇事原因,此有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113 年12月16日高監鑑字第1133068413號函檢附屏澎區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查,是以被告辯稱係遭撞而無過失,應 不可採。
(四)至於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告訴人所受傷害恐非車禍造成等語, 經查,本件告訴人受有右膝及右腳踝挫傷之傷害,業經告訴 人即證人劉柏君於偵查中具結,而證述明確,且告訴人於案 發日即113年5月31日,旋前往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急診, 此亦有告訴人劉柏君之診斷證明書乙份在卷可查,是以本件 告訴人顯係因本案交通事故而受有傷害。被告辯稱告訴人係 另遭機車壓傷與車禍無關,應不可採。綜上,本件被告過失 傷害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