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張俊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陳騰豐告訴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本案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淑芳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710號
被 告 張俊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俊雄於民國113年4月30日5時17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新園鄉堤防路由東往西方向 行駛,行經進德大橋旁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即貿然向左轉彎;適有陳騰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於同路段、自對向行駛而來,雙方發生碰撞 ,致陳騰豐因而受有左側遠端脛腓骨骨折之傷害。二、案經陳騰豐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俊雄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騰豐於警詢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 並有承辦員警調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告訴人之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現場暨車損照片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 失傷害罪嫌。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仍駕車過失致人受傷,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處理 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鍾 佩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袁 慶 旻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