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原 告 莊崇鉅
被 告 劉玄富
王郡薇
林文軍
楊智富
郭子綺
蘇姵霓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劉玄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
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