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10號
PTDM,113,附民,510,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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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0號
原 告 陳悅禎
被 告 鮑秀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5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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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