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868號
PTDM,113,簡,1868,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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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祥安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祥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他人之住宅,且尚未與告訴
人和解並獲得原諒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
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
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求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066號  被   告 王祥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祥安林怡辰係夫妻關係,林采縈林怡辰之繼母,王祥 安與林怡辰因故分居多日。王祥安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某時 許,得知林怡辰暫住於林采縈位於屏東縣○○鎮○○路00號之住 處,竟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同日21時20分許,未經林采 縈之同意,見上址大門未鎖即逕自進入,而無故侵入上址。 案經林采縈報警處理,當場查獲。
二、案經林采縈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祥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采縈及證人林怡辰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現 場照片3張在卷可考,被告上開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吳求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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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