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760號
PTDM,113,簡,1760,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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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育明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莊育明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關於「6時9分許」之記載,
應更正為「18時9分許」、第15行關於「我做成這樣了麻煩
不要不給」之記載,應更正為「我都做成這樣了麻煩不要
給」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
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又被告先後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方式騷擾告
訴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密接時、地
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㈡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未具體說明被告本案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
項等,依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
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
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
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收受本院所核發之民事緊急保護令後,明知前揭
保護令裁定之內容,卻未能確實遵守限制,漠視保護令所表
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之保護作用,所為實屬不該;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369號  被   告 莊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育明前曾因竊盜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城 簡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12年5月 24日執行完畢出監。莊育明於行為時仍係甲○○之配偶(嗣於 ○○○年○月○○日調解離婚),為乙○○之女婿,丙○○(未成年子 女,姓名年籍詳卷)之父親,4人均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 義之家庭成員關係。其因對甲○○等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13年1月18日核發113年度司緊家護字 第2號民事緊急保護令,裁定莊育明不得對甲○○、乙○○、丙○ ○實施身體、精神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 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為騷擾行為。詎莊育明知上開保護令 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4月14日6時9分 許,前往屏東縣○○鄉○○村○○路




  ○○○號甲○○工作之地點,陸續以臉書訊息傳送「為什麼你都 可以那麼自私」、「我到了」、「麻煩可以體諒一下嗎」、 「我做成這樣了麻煩不要不給」等文字並持續以臉書訊息播 打電話給甲○○8次,以此方式騷擾甲○○,而違反上述民事緊 急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莊育明之自白,(二)告訴人甲○○之指訴 之 指訴,(三)手機臉書訊息內容截圖,(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號民事緊急保護令裁定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育明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 反保護令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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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