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882號
PTDM,113,易,882,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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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豪


丁崑明


丁惠翔


仁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6
80號),本院就公然侮辱及傷害部分(強制部分另行審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育豪本件公訴不受理。
丁崑明、丁惠翔、陶仁鴻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張育豪於民國113年1月16日9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下稱甲
車),沿高雄市大樹區里嶺大橋高雄端向屏東縣里港鄉行駛
,詎被告張育豪於行駛期間,與被告即告訴人丁崑明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下稱乙車)在同路段發生
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透過其所有
無線電台,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之無線電頻率,辱罵
告丁崑明稱:「0000(即乙車車牌號碼尾數4碼)你在開三小
,幹你娘機掰,你是耳聾嗎?我是啟達58號(即張育豪之公
司車輛編號),有種來輸贏」等語,而貶損被告丁崑明之名
譽。適被告丁惠翔於其位於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之住處
,透過無線電台聽聞上揭辱罵之言語,亦心生不滿,由被告
仁鴻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丙車)搭
載被告丁惠翔,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屏東縣里港鄉中山路
上,以駕駛丙車迫近減速之方式,將被告張育豪所駕駛之甲
車攔下,並下車欲找被告張育豪理論,嗣被告丁崑明駕駛乙
車到場後,被告丁崑明、丁惠翔、陶仁鴻共同基於傷害之犯
意聯絡,由被告丁崑明離開乙車後前往與被告張育豪理論,
並徒手搧被告張育豪巴掌,被告丁惠翔、陶仁鴻亦徒手毆打
被告張育豪,致被告張育豪受有臉部擦傷及鈍挫傷併腦震盪
、右耳擦挫傷、右眼結膜下出血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張育
豪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丁崑明、丁
惠翔、陶仁鴻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4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張育豪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丁
崑明、丁惠翔、陶仁鴻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分別依同法第314、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4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被告張育豪、丁崑明均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
第75-8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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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