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268號
PTDM,113,易,1268,2025052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秋雯告訴楊曉嵐父親楊順煌之同
居女友。被告與告訴人2人於民國113年5月5日17時許,在屏
東縣○○鄉○○路000號楊順煌住處,因財務糾紛而發生口角爭
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猛力推擠告訴胸部,導
告訴人因重心不穩而摔倒在地,並碰撞在旁之木頭椅子,
使告訴人受有左胸擦挫傷、左手背瘀傷及左臀瘀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原諒被告且具狀撤回告訴,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頁
、第10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央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