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268號
PTDM,113,易,1268,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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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76號
),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秋雯因傷害案件,前經本
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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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