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浚亨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麗純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練建興
簡逸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貳萬貳仟壹
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
柒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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