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3號
ILDV,114,訴,183,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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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林正雄


被 告 羅博旗即博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4
3元,此裁定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佐,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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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