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莫莉婭
被 告 王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係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併為請求,本
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此有其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原告雖主張其遭到投資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被告申設之帳戶
並遭領取,然本件原告被詐欺與匯款行為之事實,僅係侵權
行為因果關係之一環,並非實行行為或行為結果,無從以此
認定本院為被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又原告並未釋明被
告究係在何處交付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原告,且該詐騙款
實際領取地亦不明,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經審認應為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