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8號
ILDV,114,補,128,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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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簡淑靜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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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