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簡嘉盈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5,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29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之法定代理人為溫金成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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