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7號
ILDV,114,補,12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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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簡嘉盈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5,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29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
醫院之法定代理人為溫金成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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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