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3號
ILDV,114,補,123,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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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林翔澤
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
上列原告林翔澤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6,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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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