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3號
ILDV,114,補,113,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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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蔡媛媛
上列原告蔡媛媛與被告李建隆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
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849元(含起訴前1日即
民國114年3月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5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1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3,000,000元 2 利息 3,000,000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3月4日 16% 82,849元 總計 3,082,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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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