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簡上字,114年度,1號
ILDV,114,消簡上,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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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黃昶榮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杜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消簡字第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昶榮(下稱黃昶榮)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被上訴人即上訴杜晉儒(下稱杜晉儒)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杜晉儒起訴主張:杜晉儒於民國111年11月間以新臺幣(下
同)4萬元之價金向黃昶榮購買商用遊戲機2臺(下稱系爭遊
戲機)(上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兩造並約定保固1
年,即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若系爭遊戲
機因非人為因素發生故障,黃昶榮應修繕或提供零件更換(
下稱系爭保固約定)。杜晉儒則將系爭遊戲機分別放置在宜
蘭縣○○鄉○○路0巷0000號春水笈溫泉湯屋(下稱系爭春水笈
遊戲機),及宜蘭縣○○鄉○○路0巷0000號四季溫泉會館(下
稱系爭四季遊戲機)供不特定人投幣使用。嗣系爭遊戲機發
生投幣無法使用、螢幕顯示異常等故障,杜晉儒遂於112年6
月2日將上情通知黃昶榮,請求黃昶榮依系爭保固約定進行
修繕或提供零件更換,惟黃昶榮遲未履行,故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黃昶榮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解除契約後,請
黃昶榮返還價金4萬元,及賠償系爭遊戲機於112年8月6日
至113年4月30日間之營業損失20萬元。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
項、第254條、第259條及第23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黃昶榮應給付杜晉儒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
陳明請求宣告假執行。於本院補充陳述:對原審認定系爭契
約尚未發生解除契約效力不爭執,但杜晉儒所受營業損失,
即不能獲得預期之利益,應自112年8月6日起,計算至113年
4月30日杜晉儒向國外採買零件修復而恢復營業之日止,故
杜晉儒請求上開期間之營業損失20萬元。
三、黃昶榮則以:杜晉儒通知系爭遊戲機故障後,均有幫杜晉儒
將主機板寄回大陸地區維修,或提供主機板供杜晉儒更換。
而112年8月7日再會同杜晉儒查看系爭遊戲機時,系爭遊戲
機並無故障。況且,系爭保固約定不包含異物入侵或受潮所
導致之故障,系爭遊戲機可能因異物入侵或受潮才產生問題
,此並不在保固範圍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杜晉儒
訴駁回。於本院補充陳述:黃昶榮僅為杜晉儒代購系爭遊戲
機,縱黃昶榮曾提供相關服務,實屬好意從中協助,並無履
行保固之義務。系爭契約應已於112年8月7日經兩造合意解
除,並約定由黃昶榮杜晉儒買回系爭遊戲機。另因杜晉儒
於112年8月7日毆打黃昶榮,以致黃昶榮未能提供保固維修

四、原審審理結果,認杜晉儒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判決黃昶榮應給付杜晉儒20,176元,及自113年1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
執行之宣告,而駁回杜晉儒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
各自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杜晉儒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下列第二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黃昶榮應再給付杜晉儒219,824元,及自113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
1頁)。黃昶榮則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黃昶榮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原審杜晉儒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見本院卷第15頁)。並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除引用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三及四所載
外,並補充如下:
㈠、兩造就系爭遊戲機約定保固1年:
  杜晉儒主張兩造就系爭遊戲機約定保固1年之事實,為黃昶
榮於原審所自認(見原審卷第79頁),自堪信為真實。黃昶
榮於本院始改稱伊並無履行保固之義務等語,且未據舉證證
明其自認有反於真實等情,自不足採。
㈡、黃昶榮未履行保固義務而有給付遲延:
  黃昶榮知悉系爭遊戲機故障,並於自承自112年8月7日未再
履行系爭保固約定,黃昶榮自應自斯時起負遲延責任。黃昶
榮雖答辯稱因於112年8月7日遭杜晉儒毆打,致不能提出保
固維修之給付。惟系爭遊戲機所放置之處所為經營泡湯業者
,並非杜晉儒占有管領處所,且黃昶榮前往維修系爭遊戲
,僅需更換機板,無須杜晉儒之配合協力,是黃昶榮遭毆打
乙事,不影響其保固義務之履行,黃昶榮此部分之答辯,難
認可採。
㈢、系爭契約尚未解除:
  黃昶榮未履行系爭保固約定,自112年8月7日起應負遲延責
任,惟杜晉儒並未定相當期限催告黃昶榮履行,其以起訴狀
之送達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不合於解除契約之要件,而不
生解除契約之效力,業據原審認定冀詳。杜晉儒於本院就系
爭契約尚未解除亦不爭執,至黃昶榮陳述系爭契約業經兩造
合意解除,為杜晉儒所否認,黃昶榮未提出證據相佐,難認
可採。
㈣、杜晉儒得請求營業損失之期間應算至保固期滿為止: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遲
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27
條、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保固約定既為1年,黃昶
榮在1年內負修繕義務,其未依約修繕,而有給付遲延之情
形,自應賠償杜晉儒黃昶榮不為修繕致不能在上開保固期
間利用系爭遊戲機營業所生之損害。至杜晉儒主張營業損失
應算至113年4月30日杜晉儒向國外採買零件修復而恢復營業
之日止等語,惟系爭遊戲機保固期間至112年11月18日期滿
,自該日後,黃昶榮雖就系爭契約仍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然就系爭遊戲機已不負有保固義務。杜晉儒所得請求營業之
損失,應限縮於上開保固期間。至黃昶榮之債務不履行狀態
繼續,乃杜晉儒是否得因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而為解除契約
等請求之問題,否則如系爭遊戲機一直未修復,黃昶榮將持
續負擔杜晉儒營業損害,殊非事理之平。此參以系爭遊戲
買賣價金僅4萬元,杜晉儒主張所受營業損失即已達20萬元
益明。杜晉儒上開主張,尚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杜晉儒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之規定,
請求黃昶榮給付20,1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判決黃昶榮如數給付,
並駁回杜晉儒其餘請求,核無違誤。兩造各就其上開敗訴部
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
應各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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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