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耀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瑄附表:
一、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 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 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 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 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 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 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 款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自陳工作收入不穩定,惟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 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若債務人無工作收入, 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此與更生程序償還期間,需有固 定收入之要件不符,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請說明如何 支付所提列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並提出相關證明。四、每月必要支出部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 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 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 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五、扶養費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所列受扶養人陳淑瑜,除聲請人及許佳琦外 ,尚有無其他子女?若有,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列受扶養人陳淑瑜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即其子女及配偶如何分擔扶養費。並應提出許仁騫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所列受扶養人陳淑瑜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 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 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 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 助款亦請註明?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陳淑瑜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即陳淑 瑜之子女及配偶)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陳明聲請前兩年之支出費用高達1,488,000元,縱不 含借貸之還款亦有792,000元之花費,惟聲請人前兩年之收 入僅664,764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否有隱 匿收入或浮報支出之情形?請詳實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上開 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財產部分:
(一)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動產之名稱、種類及數量。如有 車輛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二)不動產: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 計算文件。
(三)金融商品:
1.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 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四)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 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 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 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 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 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 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五)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已期滿或終止保 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 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請詳列各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 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數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3.倘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及何時失效 ,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其性質及所在地。
(七)聲請人之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 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 約書。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八、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並據實說明依目前無固定收 入之情況,如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 入來源、金額及計算式為何?並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及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仍無固定工作收入,所應 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並 提供該人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聯絡資料、目前工作收 入及其資力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並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 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 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 額為何?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 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 料。
十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四、以上文件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依序提出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 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 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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