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65號
ILDV,114,司聲,65,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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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劉玉女
代 理 人 林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賀芳林寶村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賀芳林寶村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第一審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 用之負擔,諭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4,662元由兩造 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是本件第一審裁判已確定訴訟費 用之數額及分擔比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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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