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85號
ILDV,114,司促,2185,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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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黃渼真(原名黃秀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656元,及其中26
,106元部分,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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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