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19號
ILDV,114,司促,2119,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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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佳霓(原名林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0,16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霓(原名林嘉琪)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
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
民國119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
月14日止累計324,463元正未給付,其中321,149元為本
金;3,31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佳霓於民國112年1
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
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235,699元正未給付,其中232,
629元為本金;3,0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21149元 林佳霓(原名林嘉琪)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232629元 林佳霓(原名林嘉琪)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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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