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許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8,24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麗梅於民國111年07月0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0424元 許麗梅 自114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1%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